社會效用問題(1 / 1)

經濟學與自然秩序(續) 社會效用問題

斯密認為休謨的公共效用的觀念是一種哲學家的回想,不是個人要擁護公道的一種直接動機。因此他必須在各個人的心裏找到一種會自動地促進公共福利的東西,而且是一種不是任何形式的集體行動所能放在那裏的東西,因為他的道德和經濟學說裏實際上必須排除一切集體行動。這一種東西因此就必須由一位外在的神聖的上帝放在人的心裏,上帝的目的是人類的協調和幸福。可是必須不知不覺地放在那裏,要使個人自己不知道心裏有了這種東西和為的是這種目的,因而他可以有意識地隨著自己的意思喜愛什麼或厭惡什麼,或者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時說得別人相信他所提出的買賣會增進他們的利益,超過增進他自己的利益的程度。

我們發現斯密所謂上帝在人們心裏種下的這些動機,大概有六種:同情心,自利心,是非的意識,物物交換和互相交易的傾向,為了調節產量防止生產過剩的勞動痛苦,以及一種神意的或自然的權利,不受任何集體行動的限製,除了對詐騙?行為和暴力行為的懲罰或是為了國家的自衛。這些天賦的本性或動機的具體表現,是各個人在和別人打交道的時候心裏有一種相當清楚的意見或假設,對方的別人也有同樣的假設。且看斯密關於勞動痛苦的想像:

他說,貨幣和物品,“含有一定量勞動的價值,依此價值,我們可與其他在想像上含有同量價值的物品交換。……勞動雖為一切商品交換價值之真實尺度,但一切商品價值,通常非由勞動評定。要確定兩個勞動量的比例,往往困難。兩種工作所費去的時間,往往不是決定此種比例的唯一因數。測定比例者,不應忘記它們的困難程度精巧程度,極不相等。困難工作一點鍾,比容易工作二點鍾,盡可以包含較多勞動;需要十年學習的工作一小時,比較普通業務一月,所含勞動,亦可較多。

困難程度如何,精巧程度如何,不易尋出準確尺度。但勞動生產物互相交換時,對於這兩點,又不得不有相當的斟酌。調節這種交換的,不是任何準確的尺度,卻是市場上兩不相虧的協議。這雖不甚準確,但日常實用,亦就夠了。”那末,決定交換價值的,畢竟不是勞動痛苦——而是交易,交易做成,也許由於勸誘也許由於強壓,這又要決定於是否一方比另一方較為窮迫或者不及另一方聰明,能力較高或較低,或是在這筆交易以外沒有其他較好的機會,或是本身所受到的競爭比對方較為嚴重。

然而,這些不平等的情況自然狀態中都不存在;在自然狀態中各方都是完全自由,完全平等。斯密在陳述自然狀態時放棄了他的勞動痛苦這個標準。勞動痛苦隻是一種個人的意見。休謨所謂主觀的公共效用或者斯密所謂同情心、自利心、是非的意識、交換和買賣的傾向或自然權利,都隻有在交易中才能研究,不管是買賣的、管理的、或是限額的交易;隻有在法律、習俗、政黨、商業組織、工會、農業合作社、銀行以及一切聯合組織的集體行動中才能研究,這些聯合組織提供種種社會條件,個人在條件的範圍以內行動,處理商品的生產、定價和消費。斯密和一百五十年來他的模仿者的理論,我們可以稱為“原教旨主義”。

他們的說法以“人”和“神”的情感為基礎。交易和習慣太表麵、太行為主義、太普通、太平凡。在他們看來,經濟學必須回到一種比較根本的東西上去——上帝、自然、理性、本能、物理學、生物學的一種終極的本質。最普通的和最熟悉的事物不必研究。

然而正是這些由集體行動控製的普通的交易,關係國家和個人的工資、利潤、利息、地租、就業、失業、幸福或苦難。隻有在這各種集體行動控製個人行動的範圍內,休謨的公共效用才能以具體的和可以量度的行為出現,或者斯密的種種替代公共效用的東西才能擺脫原教旨主義,走向交易主義。同時,在斯密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出版的同一年,邊沁為後來的一百餘年樹立了一種方法論,經濟學家因而可能排除法律和習慣,把斯密所講的一些動機統一起來,變成單獨的一項——快樂,用以替代集體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