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農業地理綜述 社會條件

(一)土地關係

長期以來,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關係使印度農業停滯不前,其中地主土地占有製是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根源。考察一下印度的土地關係變化,將有助於分析和了解印度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麵。

獨立前,印度的土地關係大體上存在著4種形式:國家所有製、封建地主所有製、村社所有製和個體農民所有製,其中以封建地主所有製的比重最大。

1.國家土地所有製:獨立前,英國殖民者除獲得最高土地所有權的地租稅外,還直接占有大片林地、未耕地、可耕地以及人工灌溉水源。獨立後,這一部分土地均轉歸國家所有。目前除大部未耕地(生荒地和林地)和可耕地屬國家所有外,對得到國家灌溉工程灌溉的土地除征收土地稅外,還附加征收水利稅。

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即柴明達爾(Zamindar)製,土地屬柴明達爾(法定地主)所有,農民向地主繳納地租,然後由一個或幾個地主聯合負責向政府繳納整個地區估定的稅額。這種形式在獨立前主要盛行於西孟加拉邦、比哈爾邦、阿薩姆邦、泰米爾納德邦及北方邦等地。

3.聯合村落或村落共同體土地所有製:即馬哈瓦裏(Mahal-wri)製。土地屬村社所有,村社成員負責聯合繳納田賦,曾盛行於中央邦、北方邦和旁遮普邦。

4.獨立個體土地所有製:即萊特瓦爾(Ryotwari)製。土地由個體農民占有和經營,田賦根據每個獨立經營單位估定,個人負責繳納稅收。這些獨立的自耕農和土地所有者通常共同組成萊特瓦爾村。主要盛行於泰米爾納德邦、安得拉邦、卡納塔克邦、中央邦和阿薩姆邦等地。

此外,印度還存在著資本主義土地所有製,以種植園方式經營多種經濟作物,如茶葉、香料、椰子、橡膠等熱帶作物。主要集中在阿薩姆、西孟加拉及半島南部沿海各邦。

印度的土地占有十分集中。直至獨立初期,占農村人口15%的地主、富農,擁有全國85%的耕地,其中大地主僅占農村人口的2%,卻擁有70%的耕地。這種土地的高度集中使印度的租佃關係出現了一係列的中間剝削階層,在大地主與佃農之間存在著15~18個以至30個層次的“二地主”,他們層層盤剝,從中牟利,使得佃農每年必須以50~70%的收成作為地租。

獨立後,印度政府迫於國內農民的壓力和資產階級利益的需要,於1952年實行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麵:

第一,廢除柴明達爾製及封建等邑製。政府對柴明達爾和封建主的土地實行贖買政策,政府將支付每年地租收入的10至15倍作為賠償費,接管他們的土地,然後以分期付款方式轉賣給農民。事實上,多數農民無力購買耕地,隻有占農戶7%的富裕農民和富農才獲得了土地,其餘則由政府租給農戶耕種。同時土改法又規定,柴明達爾通常可保留其自耕地。對於其宅旁地的處理也因邦而異,多數邦無明文規定,通常都予以保留,隻是在北方邦、中央邦和德裏地區才規定:凡宅旁地為出租者才被接管;安得拉邦、卡納塔克邦和拉賈斯坦邦則規定:未達法定最大限額者予以保留。因此,土地改革的結果,柴明達爾仍擁有相當規模的土地,並且多為上等良田。

第二,改革租佃製。各邦租佃改革方案不盡相同,但大體上都有保障佃農租期,佃農有權購買地主土地以及降低租率等項規定。不過農村中實際權力仍掌握在地主階級手中,這些規定多數停留在紙上,僅在阿薩姆、西孟加拉、比哈爾、奧裏薩等邦,由於土改前農民就有固定租賃權和轉租權,因而付諸實行;在馬哈拉施特拉邦、北方邦、安得拉邦、卡納塔克邦和德裏地區,租戶才能購買其租賃地塊的土地權。在降低租率方麵,拉賈斯坦邦和馬哈拉施特拉邦規定其最高地租為當年收成的15%;在德裏、阿薩姆和安特拉邦的部分地區為當年收成的20%;在奧裏薩、喜馬偕爾、卡納塔克、阿薩姆以及安得拉邦為25%;旁遮普和卡納塔克邦的部分地區為33%;比哈爾邦為35%。降低租率遠未遍及全國,在許多地區仍保留著以前的高租率。在西孟加拉邦則實行分成製,農戶使用自己的農具,按收成的40%繳納地租,若使用地主的農具則對半分成。

由於土改後農村的地主勢力仍然很強大,實際上,許多條例、法令最後流於形式,提高租率、變相奪佃經常發生。

第三,規定土地占有最高限額。各邦限額標準不一,而且具有很大的容許幅度。喀拉拉邦規定個人占有土地限額為2.4~8公頃,西孟加拉邦為10公頃,安得拉邦則為10.8~129.6公頃,北方邦為16~32公頃,馬哈拉施特拉邦為7.2~50.4公頃等等。事實上,限額問題仍處於長期爭論中。目前全國征得限額外的多餘土地僅1700萬公頃,僅及國家確定限額土地的一半,而且是劣地。

印度的土地改革是由政府自上而下開展的一次資產階級改良運動,雖然土改經曆了30多年,除在廢除柴明達爾製上取得一定成效,限製了部分封建特權,削弱了大地主對土地的高度集中,有利於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建立和發展外,還沒有從根本上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封建生產關係仍然是阻礙農業生產力發展的主要障礙。根據1970—1971年度調查,印度土地占有狀況為:持有土地規模不足1公頃者,占全國總農戶的51%,占全部耕地的9%;持有土地1~2公頃者,占總農戶的19.1%和總耕地的21%;2~4公頃者,占15%農戶、18.5%耕地;4~10公頃者,占11%農戶、30%耕地;10公頃以上者,占4%農戶和30.5%的耕地。1976—1977年度以同類方法對土地占有狀況進行調查,與上次調查比較表明,土地占有結構變化不大。由此可見,進入70年代後,土地仍然主要集中在擁有10公頃以上的新興地主和富農手中。

(二)農戶經營土地的規模

印度的農業生產以小農經濟占絕對優勢,每個農戶擁有耕地的平均規模很小。根據1952年調查,全國平均每農戶經營的耕地為3公頃,雖然50年代通過大力墾荒,擴大了一部分耕地,但30年來,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每農戶平均耕地麵積卻已日趨減少,1961年降為2.87公頃,1971年為2.63公頃,至1976年僅為2公頃,其中占地在2公頃以下的小農戶均占全國總農戶的63%。不僅如此,在印度還存在著田塊過於零星分散的現象,在子女繼承父輩土地時,由於田塊質量差異、位置遠近,習慣上常把每塊耕地平均分攤,子女從每塊中獲得其份額,因此每農戶往往擁有若幹不相聯貫的田塊。據1976—1977年度的農業調查表明,在全國8150萬農戶中,擁有耕地0.01至2.49英畝(0.004~0.996公頃)的農戶,經營的耕地平均為2.98塊;擁有2.5~4.49英畝(1~1.796公頃)的農戶,平均為7.09塊;擁有7.5~14.99英畝(3~5.996公頃)者,平均為9.21塊;擁有15~19.99英畝(6~7.996公頃)者,平均為9.46塊;擁有20英畝(8公頃)以上者,平均為9.98塊。上述統計資料表明,擁有的耕地越少,田塊分割越強烈。在經營2公頃以下耕地的農戶中,每公頃平均田塊為3~4塊。尤其在人口稠密的地區,田塊分割更為碎小。這種田塊的過細分割,使田塊越分越碎小,份地更趨分散,農戶擁有的田塊有的彼此相距數公裏。這既不利於田間管理,又難以采用新技術,而且由於插花嚴重導致田界麵積增加,耕地縮小。因此,近年來各邦政府已通過立法規定田塊限額規模,阻止耕地進一步分割。在中央邦、馬哈拉施特拉邦、北方邦和拉賈斯坦邦等地,並田工作已取得進展,在哈裏亞納邦和旁遮普邦,該項工作已基本完成,為實現農業現代化提供了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