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印度農業應對WTO的政策選擇
印度從自身國情出發,在應對《農產品協定》及其他WTO相關規則時做出了相當保守而謹慎的承諾,在農產品市場貿易以及國內農業生產等方麵實施了一係列方針政策,從而促進了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並從農產品貿易自由化中獲得了許多好處。
印度加入WTO後,其農業政策的選擇和實施表現出相當的謹慎。本文對印度農業應對WTO的基本立場和承諾,對印度農產品貿易以及農業生產政策選擇做一些分析。
《農產品協定》與印度的基本立場
經過20世紀90年代的經濟改革,外向型經濟已成為印度經濟發展的目標和顯著特征,加入WTO則意味著印度在經濟自由化、全球化和市場化過程中邁出了一大步。然而加入WTO也意味著挑戰、風險,意味著將國內經濟推向一個更加變幻莫測難以預料的國際大環境中。目前印度農業發展水平還相當低下,這使得印度農業在國際競爭中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同時,印度作為一個擁有10億人口的農業大國,農業對GDP總值的貢獻率仍超過20%,並且容納了近70%的勞動力,保護國內農業和農產品市場對於國家發展來說有著巨大的政治和社會意義。因此,印度政府在農產品貿易問題上對WTO規則的態度和立場軟中有硬。總的來看,印度政府在對待WTO《農產品協定》的基本立場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利用《農產品協定》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采取措施保護國內農業和農產品市場
依據《農產品協定)的基本原則,所有參加農業改革計劃的成員方所承擔的義務以及所享有的權利都是公平的。但是,考慮到非貿易因素、糧食安全、環境保護和人類共同進步的需要,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的農業發展製定了一些特殊條款,允許發展中國家在WTO農業規則下采取適當的特殊政策以及在特定條件下申請免除部分削減承諾。總的來看,通過充分利用《農產品協定》特殊差別條款,印度基本上做到了既遵守WTO規則又部分變相地否定了WTO基本規則在印度的實施。在市場準入方麵除本土不能生產的農產品外,印度對其餘農產品的進口都采取較高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限製;同時通過設立新的稅種等方式,限製了外國產品和服務在印度享受國民待遇,防止了國內農業和農產品市場在入世後產生劇烈變化和波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外先進農業對印度農業的衝擊。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不僅利用{農產品協定}規定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而且利用自身農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的某些特征,向發達國家討價還價,以便爭取有利於農業的發展。例如關稅化是《農產品協定》的一個基本規則,發展中國家過去在外彙短缺導致國際收支不平衡情況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非關稅限製措施,但這種措施在國際收支狀況改變後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印度從90年代初經濟改革後,外彙儲備明顯增加,國際收支狀況已有極大改善。依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評定,自1995年以來印度的國際收支已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是印度從保護國內產業尤其是農業出發,堅持認為其外彙儲備上升隻是一種暫時現象,不具備延續性,因此強烈要求延長進口數量限製措施的執行期限,繼續實施數量限製這一非關稅壁壘措施,以防止外國農產品的大量湧入。目前,印度設有數量限製的產品項目仍高達2714種,主要有農產品、石化產品、紡織品及其他各種消費品等,而其中農產品又占了近800餘種。
(二)利用《農產品協定》中的“綠箱”規則,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投入
農業要發展,要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最根本的是要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以及土地產出率,在增強農業整體實力的基礎上發展農業的集約化、規模化、產業化經營,並能根據農業生產比較優勢原理和國際農產品市場需求的變化,大力發展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強、前景廣闊的農產品產業,形成規模效益,從而在國際農產品貿易中獲得更大的份額。這就要求印度政府必須對農業加大投入,加快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在《農產品協定》特殊和差別待遇以及“綠箱”規則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實施農業支持和補貼計劃。
印度農業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都極低,在勞動生產率方麵則更顯落後。農業生產力的落後使得印度農產品在加入WTO後的國際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為加快國內農業的發展,印度近年來更加注意對農業生產的投入,農業支持和補貼所及範圍十分廣泛,對化肥的生產和流通、灌溉、能源以及農用物資供給等方麵都有大量的補貼。例如“九五”計劃(1997—2002)確定了一項農業機械化的項目,即重點推廣以牲口或電力為動力的農具和小型拖拉機。“九五”頭兩年政府就撥款2306億盧比,補貼31.102萬台拖拉機的出售。在農業科研投入方麵,早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前,印度每個五年計劃用於農業發展和農業科研預算的比重就達到20%以上,1994年,印度用於農業研究的經費占GDP的比重為0.9%,接近了發達國家的水平。
(三)強調“糧食安全”是農業之本,立國之本,並以此為由,在農產品國際談判中提高承諾要價
雖然印度不論從人口、國土、資源、經濟潛力以及施政體製各方麵看來都是名副其實的發展中大國,但印度國家綜合實力還不強,10億人口更加重了農業的負擔,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印度國內糧食安全和貧困問題仍然非常嚴重。1996年,低於貧困線和營養不良的人口仍有3.75億,占總人口的37%,其中農村貧民又占了80%,達到3億。因而糧食問題成為印度國家經濟政策特別是農業政策關注的重點。印度政府也因此強調糧食安全是農業之本、立國之本。
印度政府還意識到,由於從60年代興起的綠色革命對農業增長的推動已有所減慢,近年來農業生產平均以1.7%的糧食增長速度已經低於1.9%的人口增長,這一狀況的發展必將更加惡化印度的糧食安全形勢。印度國家農業政策已明確提出“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村地區自我承載的基礎上創造出大量有報酬的就業”這一基本目標,並且強調政府所有的農業政策都要直接或間接地有助於國家的糧食安全。由此,對照WTO《農產品協定》中的“綠箱”規則,印度在新一輪的農業談判中特別提出了有助於自身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糧食安全箱”規則,其主要內容包括:
(1)《農產品協定》附件除第5、6、7條規定外,其他規定都應當繼續作為糧食安全措施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需要發展中國家認真地執行。
(2)發展中國家在為緩解貧困、促進農村發展和農村就業以及實現農業多樣化經營目的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都應當免於任何形式的削減承諾。
(3)發展中國家對農業關鍵性投入所提供的補貼應具有靈活性,對綜合總量支持措施(AMS)中的一般產品支持也應當予以保留和承認。
(4)對於消極的特定產品支持措施應當允許將其調整為積極的一般產品支持措施。
(5)允許發展中國家保留適當水平的關稅限製,並以此作為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從而使它們能夠保護國內絕大多數以農業為生的農民的糧食安全和生計。
(6)在農業協議特殊保障條款(第5條)下,包括在指定情況下實施的對進口數量進行限製的征稅行為在內,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應當有權采取一種獨立可行的農業保護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