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化人大在權力製約和監督中的作用

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統治階級、國家和人民行使統治權。本來在健全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中具有天然的合法性。然而現實中,人大在權力製約和監督中的作用沒能得到充分發揮,這既需要全麵落實和加強人大的立法權、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監督權四項基本權利,又需要特別設計,尤其是對政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有效審查,避免決策違法或偏離公共利益。目前可行辦法之一就是高度重視和加強人大的專委會建設,使其工作能更好地維護法律、代表民意。一方麵人大專委會監督行政決策權限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麵,重點監督行政決策製定和實施是否遵照科學的程序。同時可在人大係統內部設立獨立的監察委員會或建立人大行政監察專員製度,確保人大對決策監督的威力和效力。

3.暢通公眾參與監督渠道

從權力監督主體上進行劃分,對政府的監督可以分為同體監督和異體監督,前者是一種體製內的監督,經過多年的改革,現已初步形成了以人大、政協、紀檢、審計署及其兩院等為主體的多元監督網絡,但此種監督形式有時因為不能擺脫體製上的依附性往往不能正常地履行職能;後者是一種體製外的監督,要求以公民參與為前提,而公民參與是國家走向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公民進入公共領域生活、參與治理、對那些關係他們生活質量的公共政策施加影響的基本途徑。公民參與能發展社會與政府之間的雙向協商、溝通機製,進而促使政府成為一個負責、透明、回應的組織。所以我們一方麵要進一步暢通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建立監督平台,有效地采納公眾舉報或監督信息;另一方麵要激發公眾參與監督熱情,培養他們的監督意識和形成良好的監督習慣,有效有序地監督政府權力。

4.加強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隨著法律法規、政策、政府職能、辦事流程和程序、重大決策的公開,特別是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為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這將迫使政府在開展行政活動時變得更為謹慎與合乎規範,也為公眾能有效監督政府行為,防止權力濫用提供了前提條件。不過目前,政務信息公開不充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實際監督權不對稱仍然是導致公共監督失效的基本原因之一。就目前的狀況而言,政務信息匱缺下監督過程的形式性、監督主體的被動性和決策過程的隱蔽性直接導致了監督的空泛、監督的乏力和監督的缺失。因此,必須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防止政府壟斷信息;建立高水平的政務公共信息平台,將政府決策信息公開,不僅公開決策草案,還要對決策草案所有的建議、草案形成的過程、意見采納原則、依據以及相關部門對於公眾意見的態度等相關主題一並公開。同時,還可以建立新聞媒體介入製度。對於公眾特別關心的重大行政決策的谘詢審議會、決策會議,可通過電視直播等形式,實時公開。

5.轉變政府理念,重構政府職能

重新界定政府的職能定位,理順府際政府間關係。現在的政府改革早已樹立了這樣的理念,政府應該從事無巨細的執行中退出來,而應關注決策製定、利益表達、戰略管理等宏觀問題。在市場領域,政府也應該完成從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到市場規則的維護者這一角色的轉變,而這就意味著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之間不應存在直接緊密的利益關係。在政府間關係方麵,我們也要明確,上下級政府之間也隻是一種業務指導關係,雙方的財權和事權相對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