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人與社會(4)(2 / 3)

河陽朱氏的這些善行,自然得到地方官員的回應。如對於朱翰臣,“乾隆丁未,知縣周公諱倓有‘碩德裕昆’贈匾。道光甲申獨建郡試院大堂及堂後等處,學憲朱為勒石大堂。鹹豐己未及同治癸亥,二次續修,學憲徐有詩褒美。道光戊戌創建本邑文廟,學憲羅有記勒石。又助大宗祠田壹千餘秧,捐建右文館及本邑試院、橋梁,貽謀善矣”。朱翰臣為作經商致富的商人,積極於行善積德,官府給了他一些榮譽,這是對他及整個家族的肯定。再如朱燦銀(1858-1934),“從九品,儉以守素,勤以持家,道路橋梁,多所興築,縣長尹額贈‘樂善不倦’,洵足當之”。對於河陽朱氏熱心資助於地方的文教事業,縉雲知縣陳泰階曾經稱讚有加。他說:“嚐考縉多望族,河陽朱氏尤著,蓋資饒裕以事詩書,由來已久。道光鹹豐間,應童試者四十餘人,貢成均食餼廩與夫列博士弟子員者,無慮五六十。說者謂其先世,若邑之文廟,郡之試院,凡有功文教之舉,靡不欣然樂為。”從河陽朱氏家族的資料來看,過去中國上層政府與社會基層的關係是鬆弛的,主要是依靠地方上的讀書人從中穿針引線。在過去中國的農村,大多數農民都沒有讀過書,不善於與官府打交道。而官府的官員編製較少,他們也很少去深入農村。這時候讀書人就起到了媒介作用,一方麵將長官的意誌和命令向村民們宣講,另一方麵也將民眾的意見和不滿情緒向上級傳遞。這樣的一批知識分子雖然名不見於史傳,但所起作用卻是不可低估的。

河陽朱氏家族在與周邊家族相處時是有一些原則的。一方麵,他們嚴格地要求族人不能“恃負功名,向鄉都而恣肆”。河陽是縉雲的一個望族,許多讀書人都是有功名的,他們或在外麵做官,或與地方官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像這樣的家族,最容易滋生唯我獨尊的心理,最容易產生橫行鄉裏的行為。因此,河陽朱氏家族的族規中特地設立了這麼一條禁規。其實這一條也是為家族長遠發展而設立的。一個家族與周邊家族相處,不可能長期地依仗權勢欺壓他人,隻有追求公平合理,然後才有利於本家族的發展。上一節我們談到朱翰臣的故事,他被鄰村人推下水田,仍能忍氣吞聲,體現出河陽人與周邊人相處的原則。

另一方麵,河陽人也不是一味的忍讓,朱氏家規中還一條:“凡族眾皆一氣所分,如有無故而見侮於鄉鄰、受誣於仇敵者,即宜同心協力,或為之表白於鄉,或為之申訴於官,以共雪其冤,毋得閉戶不救,視若途人。”這也就是說,河陽人不是好欺侮的。如果有一位家族成員受到外人的欺侮,那麼朱氏就會聚集全族之力去為他討一個公道。關於這方麵的例子,最典型的是河陽朱氏與周邊其他家族等爭墳山的故事。

在過去的農村,兩姓之間為了祖墳的事發生爭執的事時有發生,甚至發生鬥毆而出人命的。過去人將祖墳看得比較重,以為這關係到家族的風水,影響到家族的興衰。為祖墳之事,河陽朱氏曆史上曾多次與他姓打官司。《義陽朱氏家譜》不惜耗費紙張,全文收錄了《坦渚黃茅嶺弭訟記》、《附錄案卷》、《錄呈天馬山案卷斷結》、《福昌寺坑備忘錄》、《崇二栩孫墓備忘錄》等多篇文字。這些文字詳細記錄了河陽朱氏與周邊趙姓、黃姓、王姓之間為墳山而引起的糾紛。

光緒二十年(1894),周邊坦渚村王瑞玉、王瑜兄弟二人看中河陽朱氏第八代至第十八代祖墳山坦渚黃矛嶺大樹林立,擅自在河陽祖墳前砌石建造關聖廟,意欲爭山。當時河陽的朱漢雲(1831-1907)得知此事後,即到坦渚村設席宴請他們,願意出錢彌補一些損失,勸他們停建,以免訴訟,傷了雙方和氣。但是王瑞玉兄弟不聽勸阻,執意要建。無奈之下,上訴打官司。經縣官斷明,不準王氏再建。可王家兄弟竟乘縣官赴省辦事之機,違斷擅造。接任縣官令其拆除,王家兄弟拖著不辦。到第二年二月,朱漢雲召集河陽、山前、永祥、葛竹、凝碧六處朱氏子孫在坦渚庵祭祖,王家兄弟竟然放土槍,打傷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