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人大怒,一舉拆光關聖廟。事後,縣政府審議,判王姓無理,不準再建廟,山場一切樹木歸河陽朱氏管理。河陽朱氏也要捐修縣城內關聖廟後殿。此一場官司才算了結。
民國十六年(1927),河陽朱氏家族打算將福昌寺坑自西岩腳起至百鳥尖止,陰陽兩麵山坡全部綠化造林。全族父老鄉親讚助,正準備動工,韓畈黃姓的人出來混爭。他們聚眾進山,稱該山黃土塞一部分為韓畈黃姓的常山,阻止河陽朱氏在上麵植樹。因此,雙方發生鬥毆,河陽有八人遭受了重傷。此場兩姓之間的糾紛一直上訴到浙江省省政府,浙江省專門派特派員下來調查,縉雲縣的縣長親自參與調解,地方鄉紳也從中勸和,最後福昌寺坑判給河陽朱氏,朱氏也做了一些讓步,將黃土塞一部分讓給黃姓,兩姓之間的這場爭鬥才算了結。但是就是到了今天,朱姓和黃姓之間還是存有芥蒂。《義陽朱氏家譜》將這些事情的來龍去脈詳細記錄在冊,一是告誡子孫墳山對於家族的重要性,二是將來就是再次發生糾紛也有了一個文字依據。
河陽朱氏家族與周邊他姓的矛盾,表麵看來是為了一些山頭的歸屬問題,其實還有深層的原因。如果隻是判定山頭的歸屬,那麼隻要看一看地契即可,這本來沒有什麼好爭論的,更用不著一定要拚個你死我活不可。如果從地契上來看,這些山頭確實屬於河陽朱氏家族。河陽朱氏占有大量的土地資源,我們現在已經不知道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是怎樣來的,或者是自己開荒的,或者是省吃儉用買來的,或者是采用其他手段得到的。即使這些土地所有權具有合法性,但是從整個社會來說,富人廣占良田,窮人無立錐之地,這畢竟不是一種公平的社會現象。
從這裏我們也應該思考一些問題。在雙方發生官司的時候,河陽朱氏家族明明很占理,為什麼他們也不得不做出一些讓步?從更深一步來講,這也反映了以家族為本位的局限。當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的地步,人就應該突破小範圍小群體的眼界,要將眼光放得再大一些。關於此點,我們在此做一個提醒,將在後麵再展開討論。
第四節 本章小結
以上我們考察了河陽朱氏家族與外部社會的關係。河陽人在處理人與社會的關係時,總體的原則是:對社會講奉獻,對他人講忍讓,對自己講克製。這種原則是符合人與人之間相處之道的。在一個家族內部,一想到大家都有著血緣聯係,自然就想到相互之間應該講究血肉親情。將眼光放遠一點看,其實中華民族也就是一個大家族。如果將幾種不同姓氏的家譜放在一起,我們就會發現大家幾乎都是追根溯源到五帝。河陽人將自己對待族人的態度,用來對待外部社會中的人,這正符合孔子所說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河陽朱氏家族對待社會的態度恰恰也成就了他們自身的發展。
家庭或者說家族是我們生命的起點,是我們情感的港灣。但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的生命能量也得到極大的提高,人們不可能將自己的生命能量僅僅局限在一個家庭或者一個家族之內。人活著就是要展現自己的生命能量,就是要發揮自己的生命潛力,那麼也就不能不拓寬自己的人生舞台。人的生命能量提高,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生命能量的相互作用,社會成員之間聯係得更加緊密。河陽朱氏家族以一個家族的麵目來麵向著社會,這既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群體,又是一個比較開放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