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局直屬公司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
【標題】關於加強局直屬公司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900829
【實施日期】900901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關於加強局直屬公司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
【題注】規定
一、總則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和直屬公司職能轉變的需要,加強直屬公司財務管理,建立並完善財務管理製度,發揮機關職能部門宏觀調控作用,嚴肅財經紀律,維護國家財政規定和財務製度,促進企業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和直屬公司的現狀,特製定《加強局直屬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財務管理1.各公司要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的有關財務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建立健全各個經營管理環節的各項財會規章製度和具體辦法,以嚴肅財經紀律,保證國家財經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2.各公司的財務處(部)是本企業財會業務的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加強本企業和所屬企業的資金使用、會計核算等工作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各總公司的財務問題要由各總公司的財務處(部)統一管理,未經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下放財務審批權。3.各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一切預算外收支都要入帳,所有的財務收支都要納入本單位的預、決算,以保證各項收支的及時、準確、完整,防止發生違紀行為。4.要加強本企業的資金管理,搞好資金使用的預測工作,防止盲目使用資金,對不經預測研究、可行性分析的開支財務處(部)拒絕支付。5.要加強對留利和各項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局核定的比例分配使用,對公司集中所屬單位的留利,要按規定主要用於調劑所屬單位之間資金不足的部分。6.根據國家稅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公司要及時足額上繳利潤(包括由局集中交庫的稅金)以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7.公司購置國家專控商品,應先提出申請,經局財務司同意簽章後,再報全國控製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審批。
三、內外合資聯營企業的管理1.公司所開展的各種形式聯營和投資建廠,都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財會製度和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2.中外合資和內聯的新立項目須向局提出申報,履行立項程序,經局財務部門審核,報主管局長批準同意後方能進行。3.公司開展橫向經濟聯合和開辦中外合資企業,在進行立項、可行性調研和評估以及簽定合資或聯營協議合同時,須有財務人員參加,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時,對項目的經濟可行性提出書麵評估報告。合資項目應會簽局財務司。正式合同或聯營協議經主管部門批準簽定後,抄局財務司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本企業財務處(部)留存一份備查。4.內聯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收入分配和繳納稅收等都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5.對公司現有的各種聯營和合資企業,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應及時清查,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或未納入歸口管理的,要及時糾正。所簽協議、合同不完備的,本企業財務無備案的要限期補辦手續,同時報局財務司備案。
四、權利與義務1.國家醫藥管理局應對各直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實行領導和監督,為公司的經營活動服務,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2.各公司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向局報送會計報表和其他所需的有關數據資料。3.根據《會計法》中關於會計人員任免的有關規定,公司財務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隨意調離財會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了保持財會部門工作的連續性,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處(部)財會人員調動時,要征求本部門財會負責人的意見。4.為加強財會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局和公司要認真組織財會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學習《會計法》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規章製度,增強法製觀念,嚴肅職業紀律,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對於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應按《會計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為確保財會人員職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對財會人員打擊報複,凡是單位行政領導人打擊報複財會人員的,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堅持國家法律、政策,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財會工作人員要給予支持和鼓勵。
五、附則1.本《規定》解釋權在國家醫藥管理局;2.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並修改本《規定》;3.本《規定》從1990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