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管理及調運責任劃分辦法
【標題】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管理及調運責任劃分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中國工商銀行
【頒布日期】901001
【實施日期】901001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管理及調運責任劃分辦法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藥商業企業之間商品供應合同管理,明確商品供需雙方責任,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在進行商品購銷調運的業務活動中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及有關規定並一律采用合同製(上級指令調撥除外)。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條購銷雙方發生經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企業在商品購銷調運活動中,要嚴格遵守社會主義商業道德,認真執行《醫藥商業服務規範》。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條商品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須經購銷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員簽字並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方可生效。函件、電報、電傳要貨,待另一方承諾後,視為合同生效,電話要貨嗣後追補正式合同。
第六條簽訂合同要明確下列有關內容:
一、商品名稱、廠牌、規格、含量、計量單位、包裝。
二、數量、質量(包括對質量的具體要求)。
三、價格(單價或參考價格,實價或扣率)。
四、交貨時間、地點(包括自提、代運、運輸方式、路線、中轉地點和單位、到達地點的車站、碼頭)。
五、結算方式(包括開戶銀行、帳號、付款期限)。
六、其它(本辦法中未列而應說明的特殊條款)。
七、違約責任
第七條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不準簽訂合同或成交。
第八條銷貨方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按期交貨。半年合同分季或按要求時間開票。在合同有效期後二十天(危險品五十天、笨重商品五十天、怕熱、怕凍商品延續到解除期後20天內)交運,視為按期執行合同。超過上述期限交運商品,要經雙方協同同意。第九條由於商品包裝的原因,單一品種規格,簽訂合同分點時,盡量以箱(件)為單位,減少拆箱(件)。開票時如按箱(件)計算超出或少於合同總數量10%(玻璃儀器20%,貴重商品應按合同規定數),雙方應視為執行合同,不得拒收商品和拒付貨款。
第十條合同簽訂後,不得單方麵變更內容或解除,確因特殊情況必須變更,按下列各項辦理:一、購貨方需要變更合同時,必須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提出;銷貨方在接到購貨方的變更合同通知時(以收到日郵戳為準),需有十日內給予答複,否則視為同意。如貨未交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辦理變更合同手續;貨已交運,不能追回時,要照常發運結算,並及時通知購貨方。二、因生產等原因,銷貨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最遲要在交貨時間前一個月內,向購貨方提出變更合同的通知,在未辦妥變更合同手續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三、合同注明的專項訂貨不得注銷合同。
第三章責任劃分
第十一條銷貨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發貨,並做到以下五項要求:一、商品包裝牢固,嘜頭清楚。二、一般商品應符合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的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要求。危險品要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要求。三、發運的商品,要貨單相符、貨單同行(包括:運單或發運證明、副發票、磅碼單;原料商品的化驗單或合格證;精密醫療器械說明書、線路圖、檢驗記錄或合格證)。四、不能隨貨同行的單據,銷貨方要將其附在銀行托收的單據內或於交運後兩日內郵寄對方。五、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標準、零件不全的商品,不得發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