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發運有效期商品(除合同有規定外)照下列各項辦理:一、有效期在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一級站交運時有效期不得低於十二個月;二級站交運時不得低於八個月。二、有效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一級站交運時有效期不得低於九個月;二級站不得低於六個月。三、有效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一級站交運時有效期不得低於有效期的二分之一;二級站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四、二級站地產品種,執行一級站的發運期限。五、國家儲備輪換的品種,效期在三年以上的,交運時有效期不得低於十二個月(原料藥不得低於十八個月);效期二年以上的不得低於一年(原料藥不得低於一年)。六、對邊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銷貨方發貨時應發給效期較遠的商品。
第十三條沒有效期的商品,不論有否廠方負責期,從銷貨方交運單標明的日期起一級站對質量負責十二個月;二級站負責八個月(地產品種,執行一級站的規定)。購貨方收到超過廠方負責期的產品,經檢查質量合格,應視同良口經營。在銷貨方負責期內,商品發生質量問題,由銷貨方負責換或退貨,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除外);超過銷貨方負責期的,銷貨方可代為向生產廠聯係,所發生的損失及費用由購貨方負擔。實行三包的商品,合同的要訂明三包的內容及期限。
第十四條銷貨方需向當地承運部門辦理托運,經投保貨物運輸險後所發生的索賠,按國家醫藥管理局國藥物字(87)第527號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購貨方在接到承運部門到貨通知後,要按時規定及時辦理提貨手續(怕熱、怕凍、貴重、特殊管理商品隨到隨提):一、當場點清件數,檢查包裝外型是否完整,發現破損或異型,要與承運部門當麵拆件,並取得貨運記錄或承運部門的證明。二、對於自裝、自封、整車交件未清點,運單上注明貨主自理等商品,所發生的破漏短缺,經銷貨方查明後,其全部損失由責任方負擔。三、屬於銷貨方責任,要在到貨後十五天內提出要求處理或賠償,銷貨方接到查詢後在二十天內作出答複,三個月內結案(殘次品保留至結案期)。逾期發生的損失,由銷貨方負擔。四、屬於承運部門責任,要按規定辦理索賠,否則損失由購貨方負擔。五、超過提貨規定限期。造成的損失由購貨方負擔。六、要嚴肅查明毒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危險品、貴重品種的短少原因,並寫出處理報告。
第十六條購貨方要在貨到後十五天內驗收完畢。在十五天內驗收完畢確有困難時,要及時與銷貨方聯係延長驗收限期,延長期不得超過七天。銷貨方要在接到查詢二十天內,作出具體答複,並在三個月內結案。逾期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銷貨方負擔。X光射線管、整流管及各種放射管等單件商品,外包裝完好(附有完整的檢查記錄)但管泡的玻璃管壁破裂或其它部位殘損,能查明責任的,由責任方負擔損失,否則由銷貨方負擔。
第十七條購貨方對有異議的到貨,應先辦理提貨,作好詳細記錄。在十五天內向銷貨方提供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並要做到:一、錯發、錯運、錯收、濫收商品,要妥善保管。殘損的商品要及時進行整理(醫療器械要保持原樣)匆使商品受損失,未經銷貨方同意,不得動用。殘次品要保留到結案。二、銷貨方要在接到查詢二十天內作出具體答複,在三個月內結案。
第十八條購貨方發現商品原箱(件)或原瓶(包括空瓶)短少,要作出現場記錄,查明到貨日期或原發貨單號碼,並附原裝箱、檢驗單等,由驗收員、複驗員、倉庫主管出具證明,加蓋公章。保持包裝原樣至結案期。到貨後半年內,發現上述問題,可向銷貨方提出,銷貨方負責辦理補足;超過半年的,銷貨方要代向生產廠聯係,如有損失由購貨方負擔。同一品種、規格的商品原箱短少,索賠起點:一、二級站與二級站之間為20元以上(不含20元);省內單元的索賠起點,由省內主管部門自行規定。麻醉藥品按《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