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1 / 3)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標題】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910528

【實施日期】920401

【失效日期】

【文號】國家醫藥管理局第10號令

【名稱】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的行業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用藥安全和方便,減少藥品儲運中的破損浪費,促進製藥工業現代化,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重點是直接接觸藥品的產品)生產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開辦或轉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企業或車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產品先進,符合國家及醫藥行業產業政策,布局、規模合理,國內外市場需要,社會、經濟效益良好。(二)具有與所生產包裝材料、容器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三)具有與所生產包裝材料、容器相適應的廠房、設施、設備和衛生條件。(四)具有對所生產包裝材料、容器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第五條新開辦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企業或現有企業新建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車間,立項前首先征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的同意,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還須經國家醫藥管理局同意後,再按規定程序履行立項報批手續。

第六條地方新建、擴建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車間及現有企業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審批。非醫藥係統企業的項目,其主管部門審批時,應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的同意。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經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七條新建、擴建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車間及現有企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查,除按國家醫藥管理局製定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審查外,還須進行以下方麵審查:(一)生產布局情況;(二)產品先進性、生產規模和市場需求情況;(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環境衛生條件;(四)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廠房水平及科技、管理人員素質情況;(五)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勞動保護、消防、防疫措施;(六)資金籌措及社會、經濟效益情況。

第八條新建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企業或車間,須按《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驗收通則的各項要求進行,建成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報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後,發給《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重新審查發證。逾期不申請換證的,原證即自行廢止。

第九條現已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的單位,必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履行登記手續,並按《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驗收通則的要求完成整改或建設後,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報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發給《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

第十條沒有申請或雖經申請、評審而沒有獲得《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生產和銷售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

第十一條所有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單位,廠區、車間、倉庫內外必須清潔衛生,無汙染源,並且有嚴格的衛生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凡生產不需藥廠清洗而直接使用並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的車間,其衛生標準必須符合被包裝藥品生產廠房的潔淨度要求。成品必須有確保潔淨度的包裝。

第十三條對非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生產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逐步實行定點管理,定點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製訂。

第三章產品的管理

第十四條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產品必須按法定標準組織生產。不符合法定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十五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標準均為強製性標準。

第十六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產品(包括油墨、粘合劑、塗料、襯墊、填充物等)必須無毒,不與藥品發生化學反應,不發生組分遊離或微粒脫落,必須保證用藥安全。

第十七條國家醫藥管理局對直接接觸藥品的重要包裝材料、容器產品逐步實施生產許可證製度。對已經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生產企業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向國家醫藥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檢查、評審合格,由國家醫藥管理局發給《藥用包裝材料、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方能生產。

第十八條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生產企業必須有計劃地淘汰質量低、能耗高、使用不便、破損嚴重的落後產品,積極推廣、開發新型、優質的材料、容器。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產品,生產企業不得在期限日期以前擴產或將其生產設備、工藝、技術等轉移到其它企業生產;到達期限日期後,所有企業一律不準生產和銷售。

第十九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產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必須清潔衛生,不準采用汙染產品和影響藥廠衛生的包裝材料、容器。

第二十條國家醫藥管理局設置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質量監督檢測機構,並委托其在行業檢(抽)查質量評比創優、發放許可證、企業升級等項工作中,負責產品質量的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