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規定(1 / 2)

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規定

【標題】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規定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890403

【實施日期】890403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規定

【題注】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國發(1984)54號,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國家經委等七單位聯合的經質(1987)180號,發布《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的通知,結合醫藥行業的特點,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醫藥產品是防病、治病、康複、保健、計劃生育的特殊商品,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及使用安全有效,對醫藥產品中的重要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

第三條凡實施生產許可證的醫藥產品,不論其生產企業的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都要向國家醫藥管理局提出申請。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不得安排計劃,不得供應原材料、能源和提供生產資金,產品不得銷售。

第四條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審核發證,局設立醫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設在質量管理司內,簡稱局許可證辦公室,下同)。局許可證辦公室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製修訂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辦法,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組織製訂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和分批實施計劃,送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下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公布;

三、負責製訂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收費標準等;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

四、對產品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條件進行審定,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

五、對申請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體係和產品質量,組織考核和測試。

六、辦理經局批準的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編號和發證工作;

七、對取得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采用全國統一的九位阿拉伯數字編碼方法,按各專業,其分配為:XK240010001醫療器械產品XK242010001中成藥、中西結合藥產品XK245010001化學藥品XK249010001製藥機械產品XK249500001藥用包裝材料、容器生產許可證編號(3)產品編號(2)國家醫藥管理局編號(1)注:(1)為國家的統一編號,國家醫藥管理局為24。(2)產品編號按專業產品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先後次序編排。(3)生產許可證編號按驗收次序連續編排。X代表許(XU),K代表可(KE)標記和編號必須用於該產品的包裝或說明書上。

第六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產品需有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