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財政對節能減排的巨額資助和開支,對經濟與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將在未來取得整體經濟轉型的巨大收獲,這是戰略性投資。國家把新能源作為重要的戰略產業之一,準備拿出4千億元財政資金支持產業發展。國家為推動節能減排已經花費巨額的財政資金。在“十一五”前四年,中央財政預算投資1285億元,2010年還要投入833億元,主要用於節能環保的工程;截至2010年7月,中央財政和預算用於節能環保工程的投資高達兩千多億元。而且中央支持補貼的2000多億資金隻占全國節能環保總投資的10%-15%(解振華,2010)。
各級地方政府為節能減排也拿出巨額財政資金開展扶持和推動工作。中國政府為節能降耗減排所花費的成本巨大,而且財政刺激隻有短期效應,以後要達到節能減排目標每年都要投入巨大財政預算資金。發達國家解決節能減排和汙染問題一般采用開征環境汙染稅、碳排放稅,多排汙要多納稅,促使排汙企業加大節能環保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動節約能源資源的技術進步。斯蒂格利茨(2007)指出,迫使企業支付它們活動的所有邊際社會成本——比如碳排放的成本——將會加強對減少汙染的創新的刺激。發達國家揚起稅收的鞭子驅趕企業,這種排汙納稅方式既節約財政資金,又增加稅收收入,還促進技術創新,一舉三得。財政手段與稅收手段都有一定局限性,財政對企業節能減排的引誘和稅收的約束要達到某個平衡的比例效果最優,這就需要協調財政政策與稅收政策關係。財政開支的戰略投資所達到的效果與課征資源環境稅的效果究竟哪個更優需要實證研究。首先,財政對節能減排給予資助、獎勵、技術援助,調動企業參與節能減排積極性。財政資金戰略投資要根據測算所需要的強度進行投資,財政投資規模和強度過大過小都可能達不到效果。財政激勵的局限性,需要與稅收機製、市場機製相配合,利用市場激勵和稅收約束推動企業節能減排。
能源資源稅和環境保護稅要在有效資源環境產權和市場機製下才可以實施,但是資源稅和環境稅依然可以通過價格機製轉移出去,加害者逃避了稅負,轉嫁給消費者、下遊生產者和社會公眾。稅收對企業節能減排的促進作用也要有足夠的分量,過輕過重的稅收都可能使企業節能減排失去積極性。因此,政府在征稅中要依法追究製造汙染者的責任,按照一定的合理標準,排汙越多處罰越高,並以稅收收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在市場機製不健全下采用節能減排新技術的財政資助或補貼政策可能比征收能源資源和環境稅更加有效。在市場機製健全條件下,具有良好運行的能源資源價格形成機製和利益傳遞機製,可以利用收取排汙費製度、交易許可製度、押金返還製度、補償製度、汙染物排放稅等達到節能減排效果。
(四)協調技術研發扶持政策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關係
寧波市節能減排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的經驗之一就是政府加大對企業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引進、交流、交易、推廣、更新改造和中介服務等扶持、資助和激勵,節能減排主要靠技術進步。政府不能要求企業單純為節能降耗減排付出巨大投入和代價,而沒有任何收益和好處;政府目標要與企業生產經營利益相契合,鼓勵企業利用節能降耗減排的專利技術、知名品牌和掌握的技術標準形成有競爭力的產品,增加企業盈利。因此,政府要著力通過扶持政策促進企業節能降耗減排技術研發與創新。“十二五”期間節能減排要繼續充分體現企業這一利益關切點。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達到節能減排目標進行停電停產,這種方式沒有真正治理汙染實現環保,一些粗放的高汙染、高能耗、高物耗企業依然我行我素,這樣的形式主義節能減排不能促進中國經濟方式轉型。而且這種節能降耗減排是淨福利損失,無助於推動企業調整和升級產業或產品結構,無助於促進節能降耗減排技術研發、推廣應用,無助於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背離了節能降耗減排的初衷。
當前政府著力強調節能減排技術研發,使資源能源技術研發受到普遍重視,但有些地區卻忽視了節約人力資源的技術創新應用,導致企業過度消費勞動力。斯蒂格利茨(2007)認為,中國對節省勞動的創新激勵過多,對節省資源的創新激勵不夠,創新的焦點應該集中在減少對環境有影響的資源的投入,而非側重於節省勞動,中國新經濟模式的核心是創新以便提高稀缺資源使用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