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君主統治術對後世影響很大
韓非是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者。晚年,毛澤東讀《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後,對韓非評點道:
韓非師從於荀子,戰國時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提出的法治、術治、勢治三者合一的封建君主統治術,對後世影響很大。(唐漢:《毛澤東曆史筆記解析》,紅旗出版社1993年,第57頁)
盛巽昌等編著的《毛澤東這樣學習曆史,這樣評點曆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一書第316頁,將此事排列在1976年1月。
法家在自身發展曆史中,逐漸形成了法治、術治、勢治三個分派。韓非的“法治”思想,是在其師荀子“性惡論”學理的基礎上,吸收戰國時期發展起來的黃老學說,又加入了法家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內容,以及東周以來鄭國傳統的法家名家學說,構成了具有集大成色彩的法、術、勢三合一的法治思想,即韓非的刑名法術之學。
法家法、術、勢三個分派有個曆史的發展過程。
李悝、商鞅一派專主用法,是“法治”派,著重講究法律條文的製定和賞罰的執行。李悝著《法經》六篇,商鞅著有《商君書》二十六篇。李悝相魏文侯,變法圖強。商鞅定秦法,國富兵強。他們所主張的法是君主製定法令,全國臣民無不遵守,有功必賞,有罪必罰。君主一人所說出的話是最高貴的話,說出來就成為令,所要做的事是最適當的事,定出來就成為法。
申不害、尹文一派專主用術,是“術治”派,著重講究對官吏的選拔任用,監督考核,獎賞處罰及駕馭的方法手段。申不害著有《申子》,大部分失傳,今傳有《大體》一篇和幾十條佚文。尹文著有《尹文子》,今傳《大道上》與《大道下》兩篇。術是君主駕馭臣下的方法,形名是術的一種。所謂形名,就是“循名以責實”,要臣下名(言)實(行)相符。
慎到一派專主用勢,是“勢治”派,著重講究保持和運用國君的權勢地位。慎到著有《慎子》,現存七篇。勢是憑借權位,有重權高位便能治天下,用不著要等待賢智。
韓非提倡“以法為本”的思想體係,是法、術、勢的結合,他主要繼承了商鞅的“法”(成文的國法),申不害的“術”(君主駕馭臣下的手段),慎到的“勢”(權力和地位形成的權勢)。克服了各家片麵和不足之處,提出了以“法”為核心的完整係統的法治理論。在他看來,法、術、勢不可缺一。君主當乘勢執術,臣下當守法奉令,不可偏廢。
韓非注意總結法家內部各個學派在理論上的經驗教訓。他指出商鞅在秦國行“法”,“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定法》)因為沒有“術”,變法的果實落到了權臣的手裏。秦昭王時穰侯魏冉攻齊勝利就取得陶邑作為私封,應侯範雎攻韓勝利就取得汝南(即應)作為私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因而秦強盛數十年而“不至於帝王”。他說:“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韓昭侯用申不害的“術”,因為法令不統一,前後矛盾,仍使奸臣有機可乘,因而申不害執政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不能使韓國成“霸王”之業(《定法》)。隻講“術”而沒有“法”,弊病也很多。慎到隻講已有的“自然之勢”,而不知有可造的人為之勢(“人之所得設”)。他們的主張都不完善。所以他主張把法、術、勢有機地結合起來,指出:“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定法》),“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難勢》)法和勢都是關係到法治的成敗問題。
同時,韓非注意“觀往者得失之變”(《史記·老子韓非列傳》),把秦國和東方六國統治經驗中的成敗得失作了比較,得出法、術、勢的必須兼用並舉的結論。他認為秦由於“法明”“罰必”,使得“忠臣勸”“邪臣止”,因而“地廣主尊”;東方六國與此相反,由於“群臣朋黨比周以隱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韓非子·飾邪》)。還認為三晉魏、趙、韓三國由於“慕仁義而弱亂”,秦由於“不慕而治強”,秦之所以還沒有能夠完成統一的帝業,是由於“治未畢也”(《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韓非闡述“法治”說:“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難三》)他又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定法》)韓非的意思是說,法是編寫成文,設置在官府裏,是公開頒布的,要使老百姓普遍知道,賞罰製度深入人心,對於謹慎守法的人給予獎賞,對於觸犯法令的人給予處罰。韓非還說:“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用人》)意思是說,“法”是準繩規矩,不能離開,不能任意行事,像工匠不能離開他的工具一樣。他還主張大力宣傳“法”,“法莫如顯”,連“卑賤”的人也都要知道“法”。韓非特別強調製定了“法”,就要執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他說:“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有度》)他還說:“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問辯》)為了行“法”,不惜設重刑,“上設重刑而奸盡止”(《六反》)。這是為了鎮壓貴族的反抗。在用人和獎賞上要貫徹有利於執行“法”的原則,“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