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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法律製度
一、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成立
北洋政府後期,袁世凱撕毀了南京臨時政府議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很短的一段時期內,廢除了資產階級法製。為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取得的成果,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黨人,進行了多次護法鬥爭,但都以失敗而告終。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正式成立。1924年1月,在兩黨的共同努力下,實現了兩黨的第一次合作。
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召開,中國共產黨員李大釗、毛澤東、林祖涵等人參加了大會。會議通過了《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等一係列決議、議案。1925年7月,以兩黨合作為基礎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因設在廣州,故稱廣州政府,後遷至武漢稱作武漢國民政府)正式成立。廣州革命政府成立後,一方麵繼續沿用北洋政府的司法製度;另一方麵根據《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仿照蘇聯的法製形式,頒布了很多法規,初步形成了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法律製度。
二、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刑事法律製度
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成立後,依據《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的精神,通過了眾多議決案,頒布了眾多的法規。如《陸軍刑律》、《國民政府反革命罪條例》、《黨員背誓罪條例》、《處分逆產條例》、《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禁煙條例》、《統一廣東軍民財政及懲辦盜匪奸宄特別刑事條例》等等。
綜觀這一時期的刑事立法,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認識:
1這一時期的立法,其主要特點是鎮壓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如國民政府反革命罪條例第一條規定:“凡意圖顛覆國民政府或推翻國民革命之權力,而為各種敵對行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結軍隊,或使用金錢,而破壞國民革命之政策者,均認為反革命行為。”對反革命行為,依情節輕重,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這樣的規定,保衛廣州和武漢國民政府,鎮壓反革命破壞活動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
2規定對黨員犯罪加重懲罰的原則。國民黨的組織原是組織渙散的政治團體,為了加強組織的革命性,1926年9月,廣州國民政府頒布了《黨員背誓罪條例》。條例規定,黨員違背誓言而為不法行為者,分別情形,按刑律加一等以上處罰之。黨員反革命圖謀內亂者,不分既遂、未遂,一律處死刑,知黨員犯罪而不舉發者,常人以違警法處罰,黨員以從犯論。
廣州、武漢時期的刑事立法,從某種意義上說,已經超出了資產階級的階級局限,如《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規定,凡憑借政治、經濟、門閥身份,以及一切封建勢力,或其他特殊勢力(如憑借團防、勾結軍匪),在地方反抗或阻撓革命及作反革命宣傳者;反抗阻撓本黨(國民黨)所領導的民眾運動(如農民運動、工人運動、商民運動、青年運動、婦女運動)者;勾結兵匪,蹂躪地方或黨部及黨部人員者,與匪通謀,坐地分贓者;借故壓迫平民,致人有死傷或損失者;包攬鄉村政權,侵蝕公款,劣跡昭著者;欺淩孤弱,強迫婚姻,或唆嫁孀婦,聚眾擄搶者;挑撥良刑訴訟,從中包攬,圖騙圖詐者;破壞或阻撓地方公益者;或假借名義斂牧肥已者,皆為土豪劣紳。對土豪劣紳根據罪刑輕重,態度好壞,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罰金,並剝奪公權終身。這樣的法律規定,同北洋政府時期的法律法規已有明顯的不同,打擊的矛頭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