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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民國時期刑事法律製度的淵源
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的淵源,大體可分以下幾個部分:
1清末具有資產階級進步意義的刑事法律製度。民國初創時期沒有自己的刑事法律製度,這一時期的執法依據,大多是清末的刑事法律。因此,清末的刑事法律從民國建國伊始就成為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的淵源。
2以大總統令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行政命令。民國之初,盡管實行資產階級的法製,但是並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法製,它的立法機關及體製並沒有得以迅速的健全。這時,以大總統令頒布的行政命令,雖然具有刑事法規的內容,但其產生卻不具有刑事法規的嚴格程序,因此它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刑事法規。但是,這些總統令反映著那一時代的立法思想及總的原則,且又大多被後來的立法所采納,因此,它是民國時期的法律淵源之一。
3憲法意義的綱領性文件。憲法意義的綱領性文件,它是刑事法律製度的淵源。這些文件,反映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及成果,而這些具有近代意義的資產階級的刑法思想,一直是民國刑事法律製度中明確地予以確認,並在刑法中貫徹執行的,因此是法律淵源。
4政黨的思想及政策。在國民黨南京政府時期,以黨治國已成為法律確認形式。國民黨不僅控製行政權,且控製立法、司法權,它的思想、政策成為刑事立法的不可背離的精髓,縱觀民國的刑事立法史,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這一點。
5判例及判例要旨。民國時期的刑事司法雖然是以成文法為其主要特征的,但是判例及判例要旨在其司法和立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它往往被視為刑事法典的補充而被效仿和引用,成為民國刑事法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的刑法從1912年起到結束大陸統治1949年10月時止,其間共經曆38年,走過了“援用”、“初創”、“完備”三個時期。在這短短的38年,刑事法律製度的發展是驚人的。一方麵,它擺脫了封建的桎梏,使清末尚未來得及執行的具有資產階級意義的刑事法規得以實行。另一方麵,它又在原有的基礎上有了長足的進步。國民黨六法全書的製定,開創了後來法律製定的新格局,因此具有奠基意義,它的積極的一麵是首先應當得以肯定的。其次,中國的民族資產階級本身就是從濃厚的封建思想的溫床中發展起來的,這成為它無法徹底擺脫封建刑法思想、刑罰觀的曆史原因。同時,民國政府從建立到結束統治,一直是在廝殺與爭鬥中生存的,這是使其封建的刑法思想及刑罰觀得以外化的客觀條件,曆史的原因與客觀條件相結合,必然使民國的刑法顯得不盡如人意,背離了其當初的立法宗旨,因而使其具有殘酷性、恐怖性的色彩。
但是認為民國時期的刑事法律製度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質的法律,這種觀點是我所不敢苟同的。原因在於:其一,它擺脫了封建主義的思想與體係,是吸收資產階級的先進思想作為其立法思想的。其資產階級刑事立法思想是其主流,因而定性為“半殖民地”不科學。其二,反映民國時期的刑事立法最高成就的國民黨六法全書之一的刑法,仍然是一部資產階級的法典,不足以稱其為半封建性半殖民地性的法律。其三,中國的刑事法律製度在清末就顯出與社會性質的不同步性。因此,套用政治區段劃分,而簡單地稱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刑事法律製度是不可取的。從下一章開始,我們將對民國具有代表意義的刑法進行實質性的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