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刑事法律製度研究35(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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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事訴訟及刑事司法製度第八章刑事訴訟及刑事司法製度

第一節概述

清朝末年,清政府在製定修改《大清新刑律》的同時,亦仿照西方製定了民事、刑事訴訟法。1906年在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依據西方的立法例,擬訂了《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這是中國法製史上,第一次以單獨立法的形式出現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全案共五章二百六十條。第一章為總綱,分四節,分別對刑事、民事訴訟之別、訴訟時限等加以規定。第一節:刑事、民事訴訟之別;第二節:訴訟時限;第三節:公堂;第四節:各類懲罰。第二章述刑事規則。從“逮捕”到“執行”到“開釋”共分七節。第一節:逮捕;第二節:拘票搜查及傳票;第三節:關提;第四節:拘留及取保;第五節:審訊;第六節:裁判;第七節:執行各刑及開釋。第三章述民事規則,共分十一節。第一節:傳票;第二節:訴訟之值未逾五百之者;第三節:訴訟之值逾五百之者;第四節:審訊;第五節:拘提圖匿被告;第六節:判案後查封財物;第七節:判案後監禁被告;第八節:查封在逃被告產物;第九節:減成償債及破產物;第十節:和解;第十一節:各票及訟費。第四章述刑事、民事通用規則,對刑、民兩類訴訟案件所共同遵循的規則加以規定,共分四節。第一節:律師,第二節陪審員;第三節:證人,第四節:上控。第五章述中外交涉案件。

《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擬就後,上奏給清廷,1906年4月2日,清廷頒發上諭曰:“法律關係重要,該大臣所纂各條,究竟於現在民情風俗能否通行,著該將軍、督撫、都統等體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扡挌之處,即行縷晰條分,據實具奏。”次年,各省督府的複奏,對《刑事、民事訴訟法》予以全盤否定。於是,清廷未予公布。但是,審判庭開辦之即,依據什麼樣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案件的審理,卻是刻不容緩的大事。法部經過考慮權衡,最後確定依據直隸總督袁世凱所奏《天津府屬審判廳試辦章程》和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所奏《法院編製法草案》擬定了《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共五章一百二十條。第一章為總綱。第二章審判通則,規定了從審級到司法協助等有關事宜。第一節:審級;第二節:管轄;第三節:回避;第四節:廳票;第五節:預審;第六節:公判;第七節:判決之執行;第八節:協助。第三章:訴訟。它規定的是有關訴訟程序的內容,共分六節。第一節:起訴;第二節:上訴;第三節:鑒定人;第四節:管收;第五節:保釋;第六節:訟費;第四章:各級檢察廳通則。第五章:附則。該章程1907年12月4日報請清廷轉飭憲政編查館核議;1909年,認為妥善,嗣後,遂即頒布執行。

《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在適用過程中,顯得頗為簡略,修訂法律館仍在沈家本的主持下,在《刑事、民事訴訟辦法》草案的基礎上,重新分別擬定了刑事訴訟法草案和民事訴訟法草案。1910年草成後,呈報清廷並轉飭憲政編查館核議,尚未公布之時,辛亥革命便爆發。

重新擬定的《刑事訴訟律草案》共六編十五章,五百十四條。第一編為總則,規定了審判衙門、當事人、訴訟行為等三章。第一章“審判衙門”,共分四節。第一節:事物管轄;第二節:土地管轄;第三節:管轄指定及轉移;第四節:審判衙門職員之罐拒卻及引避。第二章“當事人”共有二節。第一節:原告人;第二節:被告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第三章規定訴訟行為,共分十節,包含訴訟的過程。第一節:被告人之訊問;第二節:被告人之傳喚,拘攝及羈押;第三節:檢證搜索扣押及保管;第四節:證言;第五節:監定及通譯;第六節:急速處分;第七節:文件;第八節:送達;第九節:期間;第十節:裁判。第二編第一審,本章共分二章,主要是規定公訴、公判。第一章“公訴”分四節。第一節:通則;第二節:偵查處分;第三節:預審處分;第四節:提起公訴。第二章:公判。第三編為“上訴”,規定控告、上告、抗告的有關內容,共有四章。第一章:通則;第二章:控告;第三章:上告;第四章:抗告。第四編“再理”規定重審的一些規則,共三章。第一章:再訴;第二章:再審;第三章:非常上告。第五編:特別訴訟程序。第一章:大理院特別權限之訴訟程序;第二章:感化教育及監禁處分程序。第六編:裁判之執行。

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刑事訴訟草案。它的規定雖不詳細,但是,畢竟在刑事立法史上又邁開了新的一步。遺憾的是它並未頒布或實施,這樣就使刑事訴訟法作為單獨的刑事法規出現在我國實際生活中又延緩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但應當肯定的是,它為後來的刑事訴訟的立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