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政黨思想建設研究6(2 / 3)

1993年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憲法,成為國家意誌。同時,這一製度還寫進了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各民主黨派章程。這為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2005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製度建設的意見》頒布,再次明確了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2007年11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政黨製度》白皮書,這是我國的第一個政黨製度白皮書,說明了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是由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內在要求和民主黨派在政治生活中的實際作用決定的,開辟了民主黨派政治參與的製度化渠道,並再次向全世界公布確認了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

中國民主黨派成為參政黨,反映了中國民主黨派的性質、特點和曆史性進步,反映了近代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發展的客觀規律。中國民主黨派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社會基礎是民族資產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但作為階級聯盟性質的政黨,在政治上更多的是代表作為中間勢力的民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的革命性、進步性,決定了其政治代表中國民主黨派可以成為中國共產黨的同盟者。民族資產階級的軟弱性、動搖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成為領導力量。正如毛澤東指出的,“在中國社會的各階級中,農民是工人階級的堅固的同盟軍,城市小資產階級也是可靠的同盟軍,民族資產階級則是在一定時期中和一定程度上的同盟軍,這是現代中國革命的曆史所已經證明了的根本規律之一。”《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5頁。這個現代中國革命的根本規律,決定了在統一戰線中,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必然成為統一戰線的領導者。中國各民主黨派作為中國民族資產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的政治代表,必然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同盟者,而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多黨合作,則成為統一戰線的核心內容。這一根本規律也決定了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民主黨派成為參政黨,在人大、政府和司法機關中,都有一定的比例的代表人士擔任領導職務。同時,各民主黨派的曆史性進步,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成為中國共產黨必須與之合作的基本理由,也成為其作為參政黨的曆史根據和現實基礎。因此,新中國一成立,民主黨派就作為參政黨參加國家政權,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就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毛澤東仍明確講,民主黨派還是要的,人民政協還是要的。改革開放後,鄧小平等中共中央領導同誌都強調民主黨派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並在中共中央製定的第一個《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意見》中,明確我國民主黨派是同中國共產黨一道致力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友黨,是參政黨。

“參政黨”這一概念,突破了以往非執政黨即在野黨的思維定式,賦予政黨功能以新的內涵,從理論上把我國民主黨派的性質和地位準確地概括了出來,是多黨合作發展曆程中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理論突破。參政黨概念一經提出,就得到了各民主黨派的廣泛認同。參政黨概念的提出和實踐,既是對中國政黨理論、民主政治理論的發展和創新,同時也為世界政黨理論增添了新的內涵,對社會主義條件下如何確定共產黨以外的民主黨派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如何處理與領導和執政的共產黨的關係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二、“參政黨”概念的內涵

參政黨是對八個民主黨派的統稱。在我國,“民主黨派”並不是泛指一切宣稱以民主為綱領或宣言的黨派,而是有特定含義的政治概念。被稱作民主黨派的政黨是指1948年5月1日以前,即中國共產黨發布關於召開新政協的《紀念“五一”節口號》以前即已成立,並與中國共產黨一起在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和國民黨反動統治的共同鬥爭中作出了一定貢獻的政黨,即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中國民主建國會(簡稱“民建”)、中國民主促進會(簡稱“民進”)、中國農工民主黨(簡稱“農工”)、中國致公黨(簡稱“致公”)、九三學社(簡稱“九三”)、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簡稱“台盟”)。“參政黨”這一概念,實際上是“民主黨派”這一概念的現代表述。如果說民主黨派是一個沿用至今的曆史概念,側重於表述這些政黨追求民主政治並為之奮鬥的曆史,那麼參政黨則是一個現代概念,側重於表述這些政黨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