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參政黨的地位與作用
參政黨是中國政黨製度體係中是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理解和把參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什麼樣的地位,具有什麼樣的價值,能夠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對於民主黨派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民主黨派的性質不明晰,地位不確定,功能不發揮,勢必影響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也會直接影響到多黨合作製度的發展,影響到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和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此外,隻有準確定位參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才能為參政黨思想建設必須提供何種政治觀念和價值準則指明方向。因此,深入理解民主黨派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僅是堅持和完善多黨合作製度必須認識和把握的前提性、重要性的理論問題,也是參政黨思想建設理論的基礎性問題。
一、參政黨地位是中國國體決定的
對於各民主黨派在我國國家政權中處於何種地位、應該發揮什麼作用的問題,學術界曾作過種種概括,有過“準執政黨”、“亞執政黨”、“次執政黨”、“資政黨”、“議政黨”、“合作執政黨”、“聯合執政黨”等等說法,這些說法雖然都涉及了各民主黨派與國家政權的關係問題,但都不能科學、準確反映問題的實質。《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意見》明確規定中國各民主黨派是中國的參政黨,這實際上是對中國各民主黨派地位的權威表述,也就是說,中國的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或者說是參加國家政權的黨。可見,“參政黨”這一概念,或者說,這一中國特有的政治現象,是對中國參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處地位的高度歸納,可以在中國國體中找到其合法性基礎。
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不僅是由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曆史發展進程及民主黨派的性質所決定的,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體所決定的。所謂國體,是指國家的根本性質,即國家的階級性質和階級內容,也就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亦即國家政權掌握在哪個階級手中,哪個階級居於統治地位,聯合哪些階級去統治哪些階級。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寫到:“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們順利地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偉大轉變,人民民主專政也隨之變成了社會主義性質國家製度。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中,中國參政黨是廣泛的階級聯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共同致力於國家政權建設,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重要力量。
人民民主專政是階級性和民主性的統一,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性決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多黨合作隻能由中國共產黨來領導,因而我國各民主黨派不是執政黨,參政黨參加國家政權不是參與執政,而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友黨身份與中國共產黨合作,立足於“一個參加,三個參與”,積極發揮參政黨作用。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本質上是工人階級領導各革命階級和全體人民實行的階級統治,這一統治必須由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共產黨來實行領導。因此,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來實現領導,這是我國國體的根本要求和內在規定。可見,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國家政權中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不僅是在長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形成的,也是由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性質所決定的。
與此同時,人民民主專政的民主性和聯盟特點決定了我國各民主黨派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參與者,在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與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積極參政議政,共同致力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人民民主專政在階級結構上實行最廣泛的聯盟,這決定了中國共產黨要在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與人民內部不同階級、階層的政治組織及代表人士實行聯盟並長期合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因此形成。對此,李維漢曾指出:“長期的多黨合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之一。”《李維漢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7頁。民主黨派及成員在各個曆史時期都屬於人民的範疇,在民主革命時期,他們是一定階級、階層的政治代表;進入社會主義社會後,我國仍然長期存在階級差別,存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社會集團,各民主黨派所聯係和代表的社會階層或社會群體,也將長期存在,這正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合作的理由,它決定了在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多黨合作的長期存在,決定了中國各民主黨派參政黨地位不可動搖。
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相適應,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和發揮監督作用的重要機構。參政黨成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以人大代表的身份而不是以政黨的身份履行職責,參政議政,是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力量,是與處於執政和領導地位的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它由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各級國家機關,組成完整的國家機構,分工行使國家權力,體現了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在1948年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毛澤東指出:“我們采取民主集中製,而不采取資產階級議會製。議會製,袁世凱、曹錕都搞過,已臭了。在中國搞民主集中製是很適合的。我們提出開人民代表大會,……不必搞資產階級國會製和三權鼎立等。”薄一波:《若幹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9頁。建國以後,我國實行了以民主集中製為原則的、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正是由於我們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而不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和議會製,決定了我國政黨製度的基本特征和運作方式是協商與合作,而不是政黨競爭和輪流執政。在多黨合作的政治框架下,執政黨與參政黨通過在國家政權中合作,共同實現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其主要內容和形式是: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無黨派代表人士就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進行政治協商;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占有適當比例,履行人大規定的各項職責;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在國家、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在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這是與西方政黨製度截然不同的參政黨的政治參與機製。
充分發揮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在國家政權中的參政作用,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大特色。《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建設的意見》對此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要保證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中占有適當比例,在各級人大領導班子成員中有適當數量。在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中應有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擔任副秘書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選配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在涉及行政執法監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緊密聯係知識分子、專業技術性強的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選配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領導職務。符合條件的可以擔任正職。國務院有關部委領導班子中要注意選配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各級政府機構設置情況,明確需要選配的工作部門的適當比例。”“各級法院、檢察院要逐步選配符合任職條件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做好省級法院、檢察院領導職務的選配工作,帶動市、縣兩級法院、檢察院的選配工作。”“要保證民主黨派可以以本黨派的名義在政協大會上發表意見和主張,可以提出代表本黨派組織的提案,可以自主開展調查研究等活動。要保證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等在各級政協中占有較大比例。其中,在換屆時,政協委員不少於60%,政協常委不少於65%,政協副主席不少於50%”,這些規定,為民主黨派在國家政權中發揮參政黨作用提供了製度保障,開辟了廣闊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