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4章 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中的教師(4)(2 / 3)

綜合實踐活動作為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應運而生的新型課程,對學生和教師的指導提出了共同挑戰。它需要學生的自主性,但教師的指導作用還是不容置疑的,這就給教師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不能手把手地“教”,也不能推卸指導的責任而放任學生,而是應該把自己的有效指導與鼓勵學生自主選擇、主動探究有機結合起來。在指導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中,教師也要在參與指導的過程中不斷吸納新知識,更新自身的知識結構,不斷地開展教育研究,提高合作能力,建立新型的師生關係。隻有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教師才能站得高,看得遠,在學生活動時給予必要和充分的指導。

六、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中教師與學生的關係

(一)突出學生主體

1.學生是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主體

學生是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主體,一方麵是學生是課程的直接實施者,另一方麵要發揮學生在課程實施中的能動性。

綜合實踐活動的全過程都應該發揮學生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發揮學生作為活動主體應有的地位和作用。從活動主題或課題的提出,到活動方案的製定、再到活動實施,以及活動的總結、交流與評價,都應該盡可能讓學生自主活動,教師有效地針對學生的實際,進行適當的指導或引導,防止教師包辦代替。

2.尊重學生的興趣、愛好和需要

從學生出發是體現學生本位課程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我們在綜合實踐活動實施的準備階段、開展的過程、總結與交流等環節都應該尊重學生的實際,關注他們的興趣、愛好和需要。尊重學生的興趣、愛好和需要,並不是完全放手讓學生自定活動主題,教師要適當引導學生,明確活動主題或問題的意義。

(二)強調教師的指導作用

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作為一種實踐性課程,要求以學生活動為中心。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指導教師的基本職責就是指導、引導、組織、管理與評價學生活動。但教師的指導需要以尊重學生的興趣、愛好和需要為前提。指導不等於規定,不等於統一要求。教師不再是一個知識的傳遞者、規則的告訴者、方法的規定者,而是一個“幫助者”。在綜合實踐活動中,教師的有效指導要努力做到以下兩點:

1.設計與製定教師指導方案,增強教師指導的計劃性。教師指導方案包括學期指導方案、學生活動主題的具體指導方案。具體指導方案應包括:學生活動主題的具體目標、學生活動過程與具體方法的指導、學生活動主題必要的資料與工具準備、學生活動評價策略等。製定教師指導方案,有利於教師明確指導任務,落實具體的指導行為。

2.建立綜合實踐活動教師指導的基本行為規範或指導常規。要初步建立起教師指導行為的基本規範,如:活動準備階段的教師指導行為(提出問題,形成活動主題的指導、製定活動方案的指導行為、必要的活動資料與活動工具準備的指導等)、活動實施階段的教師指導行為(進入活動情境的指導、方法實踐的指導、收集與處理資料的指導等)、活動終結與交流階段的教師指導行為(活動結果總結的指導、活動過程總結的指導、活動體驗總結的指導、表達與交流的指導等)。建立教師指導行為的基本規範和指導行為常規,有助於增強教師指導的有效性。

[案例]

“我是這次活動的指導者”

綜合實踐活動作為一種新的課程,沒有現成的經驗。當教師嚐試著在班上組織這一活動時,心中充滿了疑慮——“對於小學四年級學生來講,做這樣的課題是否太難了一點?”但他們還是鼓起勇氣,竭盡所能地幫助了學生。教師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從三個方麵對學生給予指導。

1.協助選題

本課題的選擇起因是由去年的端午龍舟節引發的。許多學生因為參加和觀看了去年的端午龍舟節,對“讓世界了解荊州,讓荊州走向世界”這句話的印象特別深刻。當學校一提出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時,很多學生都不約而同地想到端午龍舟節,從而確定研究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