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得民心、順民意,早在黨的十三大之際,就做出了“重大事情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的承諾。
為了得民心、順民意,中共十七大報告極其醒目地提出對“四權”的保障:“要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完善決策信息智力支持係統,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製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
為了得民心、順民意,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也就是說,如果有一些重要信息該讓人民知道而政府不予公開,百姓是有權起訴的。從此,“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有了法律依據。
上述3個標誌性提法,漸次加大力度,使信息公開也包括新聞公開一步步浮出水麵。
第一步是“讓人民知道”,決策層開始重視人民的知情權。但一個“讓”字,顯示了信息公開的主動權,仍然在政府手中。早在1959年,毛澤東就曾給時任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的胡喬木和時任《人民日報》總編輯的吳冷西寫過一條批示:“廣東大雨,要如實公開報道,全國災情照樣公開報道,喚起人民全力抗爭。一點也不要隱瞞。政府救濟,人民自救,要大力提倡。工業方麵重大事故災害也要報道,講究對策。”(見《毛澤東書信選集》第517頁)當時的決策層就已經意識到對災情“一點也不要隱瞞”,會有“喚起人民全力抗爭”的力量。然而,在更多的時候,為了“安定團結”,共和國曾經在很長時期內,對災難報道是諱莫如深的。以至於唐山大地震那震驚世界的傷亡數字,都是在時隔3年之後方公之於眾。而更多的細節和實質性內容的公開,甚至遲至二三十年之後。
第二步是依法保障“四權”,開始重視法律對民眾知情與監督權利的介入。
第三步,在法律的框架下,變成了公眾“讓”政府必須公開重要信息。這是一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也是公民社會逐漸確立的過程。
而網絡的迅速普及,帶來了網民群體、網上輿情的迅速擴張,帶來了政府部門辦公自動化、網絡化、數字化以及全麵信息共享的大勢所趨,也帶來了傳統媒體的網絡化及與受眾互動的方便有效。這一切,給信息公開、新聞公開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和廣泛的群眾基礎。
說白了,在網絡時代,幾乎沒有什麼真正的秘密可言。
當地球在網上成為一個“村莊”,重大事件如果沒有權威、公開而及時的新聞發布渠道,必定會給謠言留下廣袤而肆無忌憚的空間。2008年3月的拉薩騷亂暴力事件,中國媒體的報道起初顯得遲緩與不充分,一些西方媒體趁機大量發布帶有偏見的失實報道和評論,使不少海外受眾受到先入為主的影響。即使後來中國媒體提供了大量真實的新聞圖片、錄像和詳盡報道,仍然難以挽回某些海外受眾業已形成的偏見,幹擾了隨後進行的北京奧運聖火的傳遞。西方媒體帶有明顯偏見的無禮衝撞,在某種程度上也加速了中國新聞公開的進程。
可以說,如果缺了以上幾個重要環節,光有此次川西北地震波的衝擊,仍然無法撬動新聞公開。
二、過程:災情迅速公開,主流媒體“揚善”,網上輿論“懲惡”
“5·12”大地震的烈度在共和國曆史上前所未有,它幾乎讓整個中國在一瞬間坐上了顛簸的“搖籃”。民眾的集體性恐慌剛剛形成,謠言正欲飄搖起飛,對災難信息的極度饑渴,使平時很少受到關注的一些地震局網站,因瞬間蜂擁而至的點擊量而癱瘓。一無所獲之後,人們又轉向各大門戶網站、新聞網站瘋狂刷屏,希望盡早得知確切而權威的消息。
然而,這一次,中國的媒體沒有讓公眾等上3年甚至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