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具體製度的經濟分析。
按照前麵的經濟學分析框架,本書從第三章開始,分四章對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各組成部分進行經濟學分析,這是本書的核心內容。
第三章研究了專利產權的再界定,即解釋權利要求的經濟分析,這是整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須解決的首要問題。與法學上的專利權範疇相比,經濟學上的專利權的本質和內容都要寬泛得多,而且它更強調專利權與個人經濟行為的內在聯係,更重視專利權對行為主體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概括為一句話,經濟學專利權關注的重點是效率。專利權具有排他性、分解性、可讓渡性和界定高成本性的經濟特征。由於專利權不同於物權,其初始界定大多不夠清晰,為了實現產權的功能,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法院必須對專利權進行第二次界定。專利權第二次界定的最優原則是“周邊限定”原則,界定方式以全部技術特征為準。
第四章通過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歸屬分析、成本收益比較等方法,構建判斷模型,對何種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行了研究。有關落入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範圍的判斷模型包括相同特征判斷模型、等同特征判斷模型、禁止反悔模型和公知技術排除模型。由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表達方式不同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因此,在本章的最後還建立了一個落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判斷模型。
第五章在交易費用視角下分析了專利實施權安排,即合理使用製度的經濟分析。隻有實施專利才可能發生侵權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都是侵權行為。一般情況下,專利實施權屬於專利權人,專利權人可以與他人通過談判,許可他人實施專利,這種自願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由於交易費用過高,抑製了實施權交易,為使專利技術得到有效利用,應將實施權安排給對實施權淨值評價最高的一方。實施權不完全屬於專利權人的情況有:將專利申請日前實施或為實施做好準備的實施權安排給先用權人;將專利產品首次出售後的處置權安排給購買者;將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實施專利的權利安排給科研實驗者;將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功能的權利安排給使用者。以上情況下,未經許可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
第六章探討了侵犯專利權外部性的解決方式,即侵權責任的經濟分析。未經許可實施專利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且不享有法定實施權,就構成了侵犯專利權,侵犯專利權產生了外部性。傳統上通過政府幹預方式解決外部性存在明顯不足,應當綜合運用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解決外部性。在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時,要結合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責任規則激勵侵權人施加社會最優水平:對侵權產品的銷售者、使用者適用過錯責任規則,對其他實施者適用無過錯責任規則,才能夠激勵侵權人選擇社會最優注意水平和行為水平。同時,法院判決不同的賠償數額對激勵侵權人選擇最優行為也有不同的作用,一般情況下,按照實際損失全額賠償,是有效率的選擇。但是,法院在難以確定侵犯專利權損失的情況下,對損失加權平均值的計算相對正確,也能夠激勵侵權人采取最優行為方式。
\第三部分:對策建議。
經過上述分析後,本書在第七章對我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效率作了簡要評價並提出了進一步提高效率的對策建議。總體上看,我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效率的要求,但是還存在個別產權範圍界定不清,落入組合物專利保護範圍判斷標準無明確規定,某些實施權安排不夠完善,訴訟成本承擔規則不健全,專利案件審理體製成本過高等問題,需要按照效率的原則,進一步加以完善。首先,要進一步明晰專利權:一是對功能性限定特征進行一定限製,要以說明書記載的實現方式為產權邊界;二是應當規定將權利要求表達方式和組分數值作為落入組合物保護範圍的判斷依據。其次,細化專利實施權安排:一是應將提供、更換專利產品核心零部件的權利安排給社會公眾;二是細化方法專利延伸權安排,規定隻有非作業專利方法最後一個步驟獲得的初始產品才屬於方法專利延伸權的保護範圍,由專利權人享有。再次,完善訴訟成本分擔製度:應當規定侵權指控不成立時,根據被控侵權人的請求,由原告承擔被告因抗辯、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最後,改革專利案件審理體製:應當設立統一的專利高級法院,作為侵犯專利權和無效案件的終審法院,允許在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時一並對專利權的效力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