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3(1 / 3)

1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經濟分析及相關文獻綜述

長期以來,關於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及其相關法律製度的經濟學研究大致是從三個方麵展開的:一是關於專利製度自身矛盾的分析,主要研究專利製度的正當性和局限性問題;二是關於最優專利機製的設計,主要研究最優專利保護期限和保護範圍,其目的是克服專利製度的弊端,解決專利製度的矛盾;三是關於製裁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成本收益分析,主要研究一旦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如何處理侵權行為才是有效率的。本章將就這些方麵的研究成果予以綜述。由於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經濟分析是建立在侵權法律製度經濟分析方法充分發展的基礎上的,因此,本章還將對侵權法經濟分析理論進行綜述。

11專利製度的合理性與局限性

專利製度是通過給予技術創新權利人一定時期的市場壟斷的方式來激勵創新、公開創新的一種製度。在經濟學中,市場壟斷被認為是降低經濟效率的市場結構。因此,專利製度也曾一度引起極大的爭議。20世紀60年代以後,微觀經濟學開始在專利領域取得實質性的成就,使經濟學方法在專利保護領域得到了充分的應用,經濟學家在專利保護問題上逐漸形成兩個派別,支持者認為專利製度能夠產生大量的經濟利益,能夠刺激更多的發明創造,從而為社會增加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和新方法。反對者認為專利製度會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應取消或由其他製度代替。

111專利製度的合理性

學者們關於專利製度合理性的研究,是分三個層次展開的:第一個層次,專利製度能夠激勵技術創新;第二個層次,在激勵創新的同時,專利製度也會產生社會成本,但其小於專利製度的社會收益,因此專利製度對社會有益;第三個層次,專利製度對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優於其他機製,如商業秘密、政府獎勵等。

第一個層次:經濟學家一般從激勵R&D(研究與開發)的角度研究專利製度的合理性。技術創新是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所必需的,但創新成果是一種“公共產品”。眾所周知,由於“搭便車”效應,在自由市場經濟下私人對公共產品的提供數量低於社會最優數量。在阿羅(Arrow,1962)的開創性工作中,他探討了知識的可占有性問題。他認為,創新活動本質上是信息產品的生產過程;盡管信息的生產可能需要花費很大的費用,而信息產品一旦生產出來,其複製成本卻非常低,常常會變成他人免費或者低成本獲利的公共產品。阿羅指出:“從社會福利的角度看,任何所獲信息,應該都是免費的(除了信息的傳播費用)。這確保了信息的最佳使用,但是,當然無法為研究提供任何激勵……在一個自由市場經濟中,創新行為得以發生,乃是因為利用發明可以‘創造’產權。正因為如此,如果發明成功了,則會出現投資使用不足的情況。”為此,必須采取某種事前的或事後的措施,對創新行為予以補償,使創新者所獲利潤和創新的社會貢獻相對稱。對創新者補償的最簡單、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給其一定時間的壟斷權,使其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對於其發明專有使用的控製來得到保障。

德國IFO經濟研究所曾經對以化工、電器工程和機械製造行業為重點的1239項專利進行了調查,調查表明專利製度的保護效能與創新之間具有顯著的關係:如果沒有專利製度,大約有五分之一的發明不會被創造出來。美國學者埃德溫·曼斯菲爾德(1991)的研究表明,專利製度對發明的激勵作用十分重要。美國如果沒有專利製度的保證,在醫藥行業中大約有65%的發明不會被實施,大約有60%的發明不會被開發;在化學領域,相應比例是30%和38%;在石油、機械和金屬加工領域,相應的比例也超過了10%。

第二個層次:專利對社會是有益的。學者們的研究表明,專利製度會產生社會成本,但這種成本低於專利製度帶來的社會收益。齋騰優(1990)通過模型論證了這個問題,如圖11。

圖11專利製度帶來的社會利益

他假設發明僅僅是一項,而且又是一次性的,有某種產品的長期市場,其需求曲線不變,企業相同,產品的平均成本等於價格C1。假設發明使平均成本由C1降到C2,再假定發明人許可市場上的其他生產企業實施專利(無論他自己實施還是他人實施,發明人所得到的收入可以看做相同)。設專利使用費是產量X1與單位產品實施費的乘積,並設發明者為使其使用費收入最大而確定單位使用費。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對生產企業來說,平均總成本便等於單位使用費與C2相加所得之和,從長期來看,價格也等於所得之和,但平均總成本一定不會超過發明前的價格C1,否則生產企業就不會實施專利技術而還會使用原來的技術。這一專利為發明人、生產企業和消費都帶來利益,社會總的福利增加了。

阿羅將發明分成兩種類型:大幅度(drastic)降低生產費用型發明和小幅度(nondrastic)降低生產費用型發明或普通型(runofthemill)發明。大幅度降低生產費用型發明給社會帶來的利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