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6(3 / 3)

1993年12月25日,曆時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終於圓滿結束。談判各方於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署了《包括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終協定》,宣布籌建世界貿易組織(WTO)。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正式運作,並管轄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7個協議。TRIPS協議在世界範圍內首次統一了包括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在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法律製度,主要表現在三方麵:

(一)侵權處理體現了快捷、公正的原則。第一,執法程序應能有效地防止、製止和阻止侵權行為,同時要避免對合法貿易和正當競爭造成阻礙,防止程序濫用。第二,權利保護必須公平和公正,不應設有不必要的複雜,高收費、無端耗時或延誤。第三,對行政機關的最終裁定,應對訴訟當事人提供要求司法審查的機會。

(二)侵權民事實體法救濟體現了充分、全麵的原則。主要有四種方法:一是禁令。司法當局必須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尤其是有權在海關一旦放行後,立即禁止含有侵權內容的進口商品在該當局管轄範圍內進入商業渠道。二是關於權利人獲取信息權問題。為能有效防止、製止和阻止侵權行為,TRIPS為權利人提供了發現有關侵權人侵權行為範圍、規模和查明可能牽涉侵權的其他人的權利,即獲得信息權。該協議第47條規定,各成員方可以規定,隻要不與侵權的嚴重程度不協調,司法當局均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將卷入製造和銷售侵權商品或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人的身份及其銷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給權利人。三是關於損害賠償問題。協議首先確立了賠償損失的一般原則,即賠償數額應該與被侵權人的損失相當,或者說要足以彌補其損失。其次,協議規定了不同類型侵權賠償的具體數目,對因過錯構成侵權的,侵權人除了賠償侵權本身所造成的損失外,還應向被侵權人支付有關訴訟方麵的開支,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路費、住宿費等為訴訟支出的費用,其中對於是否支付律師費由成員方自行規定;對於無過錯構成侵權的,侵權人應向權利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金。其次,協議明確規定了法定賠償金的賠償方式。四是其他救濟方法。司法當局有權在不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對侵權品、製作侵權品的材料與工具進行處理:可以判令將侵權品在商業渠道之外或進行銷毀;對判令生產侵權品的材料和工具排除在商業渠道之外;對冒牌貨的處置,不得允許將其商標除去後仍允許進入商業渠道。

(三)臨時措施的施行保證了訴訟程序的高效運轉。協議第50條明確要求成員方應授權司法當局為了防止侵權發生、尤其是防止侵權商品進入商業渠道以及保存與被控侵權行為有關的證據,有權采取及時的、有效的臨時措施。這種臨時措施分為兩種:一是臨時禁令,即為了製止即將發生的或者正在發生危險性的侵權行為,法院在作出判決前可以發布命令,責令行為人不得為某種行為;二是證據保全措施,即法院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獲得的證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予以固定和保存。根據協議規定,臨時措施可以在訴前采取,也可以在訴訟中采取。在適當時候,特別是遲延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證據有可能滅失時,司法部門在不事先聽取被告陳述的情況下采取臨時措施。這些規定當然也有另外一些規定相平衡和製約。協議第50條規定了采取臨時措施的整個程序。當事人除必須提出申請外,還需證明自己是權利人,以及侵權行為已經或馬上就會發生的證據,提供訴訟保證金(作為一旦未訴或敗訴時賠償之用),以及供司法當局辨認侵權行為的必要資料。在司法當局據之采取了臨時措施後,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起訴,司法當局可撤銷臨時措施。若在此過程中發現所指控侵權不實,則司法當局有權責令申請人向被告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