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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中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形成和發展
在中國,最早出現“專利”一詞的是《國語》,但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卻是在100多年前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的。19世紀40年代後期,隨著國門的打開,西方商品熱銷國內,傳統的家庭作坊式的手工業麵臨嚴峻挑戰,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逐漸瓦解。一些進步的知識分子逐漸認識到要富國強兵必須學習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萌發了鼓勵國人的發明創造活動、振興實業的思想。真正將西方專利製度思想引人中國的是太平天國時期的洪仁玕(1822-1864)。他曾避難滯留香港多年,對西方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作了比較深入的學習和研究。1859年,洪仁玕回南京任太平天國總理主持朝政,提出了具有資本主義色彩的施政綱領《資政新篇》,鼓勵發展私人新式企業。在這部文件中,首次提出了建立專利製度,並規定對專利技術“他人仿造,罪而罰之”,這可以說是我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萌芽。由於當時所處的激烈戰爭環境,《資政新篇》中規定的專利製度並沒有認真實施。
隨著洋務運動的興起,近代工業開始在中國出現,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為實現富國強兵的夢想,就必須促進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因此,統治階級中的一些先進人物開始將激勵創新提到議事日程上來。1898年,在維新派和社會輿論的推動下,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明確宣布實行專利製度。是我國專利製度發展史上的重要轉折點,是萌芽中的專利製度向近代專利製度過渡的橋梁。它不僅以法律形式保證了科學技術的發展,衝擊了農耕社會“諱言財利”、重科舉輕技藝的積習,促進了社會的發展,並以法律形式引進了西方的專利製度,開啟了近代中國專利立法之先河。但遺憾的是,隨著戊戌變法的失敗,維新人士的所有改革措施都被否決,專利製度也不例外。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與美國簽訂了《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規定中國將來必須設立專利局,製訂專利法。同年11月24日,清政府製定了《商會簡明章程》,依該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凡商人有能獨出心裁製造新器或編輯新書確係有用,或將中外原有貨品改製精良者,酌量給予專照年限”,其目的是“杜絕仿冒與鼓勵發明改良”。此規定包含了專利製度的基本要件,排他的(以杜作偽仿效)獨占權(專照),也有創新(獨出心裁……新器)與改良(改製精良)發明種類,以及新穎性(新器精良)和實用性(確係有用)等專利要件,可以稱為我國近代專利製度的開始。但是,以上這些律令均沒有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相關規定。
20世紀初葉,中國開始全麵進入商品經濟時代,發明創造成為具有巨大經濟價值的商品,能夠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自身價值。當時北洋政府提出了發展工業、激勵創新的方針,加強了專利立法工作。第一部規定了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法規是1912年12月北洋政府工商部頒布實施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這部章程全文13條,引入了先申請原則,把專利明確限於工藝品的首先發明者和改良者,並確立了專利審查製度,加強了對專利的審核;規定了權利轉讓、強製實施原則,在加強保護專利權人利益的同時,賦予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義務。其中首次規定侵犯專利權製度,即:“凡偽造和冒用他人專利權發明或產品行為處以徒刑或者並處罰金。”但這一規定與當時世界其他國家的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相比,過於粗糙,施行效率不高。
《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實施了11年之久。1923年3月,農商部重新修訂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增加了實施細則。1928年6月,農工商部又修訂頒布了《獎勵工藝品暫行條例》,規定對產品或者製造方法的發明或對其特別改良者,經農工商部考驗合格的,給予15年、10年、5年或3年的專利權;對有特別專長技術、製出的產品優良或者仿造成績顯著的給予褒獎。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時,中國正處於內憂外患之中,經濟和技術水平較低,發展經濟成為各界人士的共識,而促進創新是發展經濟的必然選擇。因此,南京政府在北洋專利立法的基礎上先後頒布實施了一係列新的專利法規。如1932年《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1939年《國民政府抄發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的訓令》、1940年《獎勵工業技術補充辦法》等,初步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國民政府專利法規體係。經過幾年立法積澱,國民政府終於在1944年5月頒布了我國近代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正式的、冠以“專利法”的專利法規—《中華民國專利法》,共133條,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附則等4章。這部專利法進一步完善了專利權人的權利及保護措施,規範了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為專利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專利之權。如發明為一種方法,則包括以此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凡偽造或仿造專利產品的行為均要受到徒刑、拘役或並處罰金的懲處;明知為偽造或仿造有專利權的產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國外輸入者,也要處以徒刑、拘役或並處罰金。總之,這部專利法集近代中國專利立法之大成,是近代侵犯專利權立法的完備形態,1947年國民政府又頒布了實施細則,使之更為完善。從法律規定上看,這是一部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有效率的專利法,大多數規定在今天仍可適用,但1946年開始的內戰使它的作用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