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7(2 / 3)

214新中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建立和完善

新中國成立後,政務院於1950年頒布了《保障發明權和專利權暫行條例》,但隨後而來的政治運動,使這一條例一直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直到1963年國務院明令廢止。直到改革開放前,我國一直處於計劃經濟時代,由國家統一製定發明創造計劃,計劃下達後主要由國有單位完成,發明創造成果也由國家統一安排使用,發明創造不是商品,不必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自身的價值。這種體製下,並不需要專利製度激勵發明人的積極性,也談不上侵犯專利權問題,製定專利法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改革開放後,我國開始逐步發展商品經濟,創新成果自然也成為一種商品,這就迫切需要製定一部法律來保護創新成果和發明人的積極性,對侵犯發明人權利的行為進行製裁。1984年3月12日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獲得通過,這部專利法專門規定了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即:“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同時,對專利權的行使也作出一定限製。1992年,專利法經過7年多的實施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在此基礎上,國家對專利法進行了修訂,但是有關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基本沒有變化。2000年,為了適應國內經濟體製改革和技術發展的需求,為了全麵滿足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法律法規方麵的最低要求,我國再度對專利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此次修訂有關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方麵的內容主要有:(1)將許諾銷售列入侵犯專利權範圍。(2)規定了對即發侵權行為,可以適用臨時禁令。(3)規定了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4)對使用或銷售侵權產品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也做了修改。2008年底我國再次對專利法進行修訂,其中有關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方麵的內容主要有:(1)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2)規定了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或設計,不構成侵權。(3)確認專利權無效宣告對此前已經執行的民事調解書不具有溯及力。(4)提高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金額。(5)增加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包括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平等進口專利商品的。

22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經濟分析框架

侵犯專利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技術,而又無合法理由的行為。對侵犯專利權行為,專利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審理此類案件適用的一係列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構成了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我國目前並沒有一部專門規定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單行法律或在法律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這一製度,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主要內容散見於《民法通則》、《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司法政策文件中。從經濟學的視角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主要包括四個方麵的內容:

一是專利權二次界定製度。這是指在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後,法院如何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製度。由於專利權本身的特點,使得專利權的第一次界定大多不夠清晰,需要在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時進行二次界定。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21號司法解釋第17條又進一步將《專利法》第59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釋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這些規定成為專利權二次界定製度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