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7(3 / 3)

二是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判定製度。這是指在清晰地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後,適用何種原則和標準確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製度。目前,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21號司法解釋第17條第二款對等同技術特征的概念做了規定,法釋\[2009\]21號司法解釋又進一步對些進行了細化,理論界一般認為這屬於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判斷原則和標準之一。其他的判斷原則和標準則散見於一些司法政策、案例、地方法院的內部文件和學術著作中。

三是專利實施權安排製度。一旦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就可以認定被告實施了專利技術,但並不是所有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有些情況下,雖然被告實施了專利技術,但法律規定這種行為不構成侵權,而是合理使用行為。實施權安排製度就是規定哪些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哪些不是侵權行為而是合理使用行為的製度。我國《專利法》第11規定專利授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而第69條第一款又規定了4種未經許可實施專利,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這兩條規定構成實施權安排製度的主要內容。

四是外部性解決製度。主要內容是侵犯專利權成立後,侵權人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專利法》第60條、第70條規定了侵犯專利權適用的責任規則,第65條規定了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法釋\[2001\]21號司法解釋第20、21、22條和法釋\[2009\]21號司法解釋第16條對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又進一步予以細化,和這些規定構成了我國侵犯專利權外部性解決製度的主要內容。

專利授權和侵權製度內容之間的邏輯順序可以用圖21予以表示。其中,方框中“審理”以下四個方框中的內容,就是前述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主要內容和各部分之間的邏輯順序,對此,可以做如下理解:首先,必須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就是進行專利權邊界的第二次界定(方框中“形成專利授權文件”是專利權的第一次界定),這是前提;其次,在保護範圍確定後,就能夠通過一些判斷原則對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保護範圍做出認定;第三,有些產品或方法雖然落入了保護範圍,但被告生產或使用這些產品或方法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不是侵權行為,要排除在侵權行為之外,其餘行為才認定為侵權行為。第四,侵權行為將產生外部性,需要確定采取何種方式解決外部性,也就是確定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人腦中的發明

↘撰寫專利申請文件

↘申請、受理、審批

↘形成專利授權文件

獲得專利權

發現侵權,起訴,法院受理

審理↙

1、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確定保護範圍

2、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3、根據實施權安排原則,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認定侵權

4、確定如何承擔侵權責任,解決侵權外部性

↘裁判

圖21專利授權和侵權民事救濟製度內容之間的邏輯順序

此外,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時還需要適用訴訟時效、管轄、臨時措施等法律製度,鑒於這些製度與其他知識產權法律製度基本沒有差別,並非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本身所特有,不屬於這一製度的主要內容,本書在此不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