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依賴私力實現救濟的可能性極小,甚至不可能實現私力救濟,權利人隻能通過行使禁止權來實現法律賦予其享有的權利,而實現禁止權的一般途徑就是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我們可以看到,權利行使與救濟高度融合的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使得侵犯專利權訴訟在保護專利權上變得如此重要,以至於使其成為最主要的保護專利權的方法。對此,有學者形象地比喻:“好比在一場足球比賽裏,獲得專利相當於建立後防,但是,光有好的後防還是不能贏球,還必須要有強有力的進攻。授予專利權人的正是一種進攻型的權利。一項專利再好,專利權人不主動出擊的話,也毫無商業價值。”(程永順、羅李華,1998)
232對專利權人權利限製更為嚴格
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各個環節中都充滿了相對於其他權利更為嚴格的權利限製,這是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另一大特點。例如,在專利權邊界的二次界定中的周邊限定原則,在落實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判定中的全麵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對專利權的合理使用,以及在侵權損害賠償中對最高賠償額的限製等,都是物權侵權法律製度中所沒有的,甚至在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法律製度中,也較少有這樣嚴格的限製製度。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專利法在創設專利權的同時改變了人類長久以來形成的科學技術共享的知識消費模式,製造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衝突。專利權從其權利界定到權利行使再到侵權救濟,始終處於利益衝突之中。作為權利行使與救濟高度融合的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通過嚴格合理的權利限製,協調各方利益,可以最終促使利益平衡,維護專利製度有效運行。
(一)促進權利明晰。明晰的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前提和基礎。作為民事權利之一的專利權,具有無體性的特點,是一種抽象的權利。鄭成思(2004)指出,專利權比較抽象,法律對其權利限製的規定顯得更加重要些;物權比較直觀,法律對其權利限製的規定可能顯得不那麼重要。相對於有體財產而言,專利權的抽象性使得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中的權利嚴格限製具有促進專利產權明晰的重要意義。
首先,無體的專利權之權利初次界定大多缺乏確定性,使專利權邊界的第二次界定離不開限製。發明創造本身無特定的物理存在,其實質是發明人的思想創造,這些信息雖然有其物理表現形式——紙麵的文字描述或模型,但發明創造本身——思想卻沒有固有的物質形式。因此,無法像有體物那樣借助其物理形態、特征和空間來定義其內容、確定其範圍,也就無法以傳統的對有體物的占有方式獲得財產保護。專利法創設的專利權是一種和傳統的與物相聯係的財產權利不同的抽象權利。在專利法中,人們將發明模擬成物——無體物或抽象物,作為權利擁有的客觀對象,不是有體的物,而是這些無體物或抽象物上記載或表達信息的無體的權利。抽象性的特征使得權利界定產生困難,現行專利製度使用特殊的權利界定工具:權利要求書來對這種權利進行界定。然而,專利製度無法提供如對有體物進行權利邊界勘定時可以實現確定的、無爭議的、唯一界限的物理手段或方法。通過權利要求書界定專利權,依賴於文字表達以及複雜的解釋規則,這些都極易融入人為的主觀因素,極易產生理解分歧,導致權利的不確定性。專利權人有條件和能力利用專利權具有的抽象性、不確定性來擴張其權利範圍,因此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有必要對其進行限製。
其次,無體的專利權之權利初次界定可能存在無效性,專利權邊界的第二次界定可以限製無效專利權對抗被控侵權人。由於專利當局對專利中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為形式審查,不能保證其符合授權的實質條件;對發明專利的審查雖為實質審查,但是也不能保證完全排除將公知技術和不具有實用性、創造性的技術授予專利,無效或部分無效專利大量存在。因此,侵犯專利權訴訟中,法院必須對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限製,可以說專利權的二次界定正是通過權利限製的方式實現的。法院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對專利權的二次界定,從形式上表現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確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其保護範圍,而實質卻是限製發明人不得將排他權擴張到真正屬於自己的發明之外,即不能以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專利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