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分析,專利權的經濟含義可以概括為:(1)專利權不是指人與發明創造之間的關係,而指由發明創造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實施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這種產權關係能夠存在,是因為有相應的專利產權法律製度支持。所謂專利產權製度,是製度化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劃分、確定、界定、保護和行使專利權的一係列規則。“製度化”的含義就是使既有的發明創造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相對固定化,依靠規則使人們承認和尊重,並合理行使專利權,如有違反或侵犯,就會受到相應的製裁或處理。(2)專利權不是由個別權利構成的,而是一束權利,可以分解為多種權利並統一呈現一種結構狀態。(3)專利權一方麵是在國家強製力保護下,維護人們對發明創造擁有權威的製度形式;另一方麵又是在市場資源配置方式下,確保技術創新成果成為商品,進入市場交易,進而推動技術創新競爭的機製。
312專利權的經濟特征
專利權的經濟特征有四:
(1)排他性。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決定其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專利權的排他性意味著權利人有權選擇用專利技術成果做什麼、如何使用它,和給誰使用它的權利。德姆塞茨(1994)指出:“排他性是指決定誰在一個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種稀缺資源的權利。排他性的概念當然是從下麵的意義中引申出來的,即除了‘所有者’外沒有其他任何人能堅持有使用資源的權利。”關於排他性的作用,柯武剛、史漫飛(2000)指出:“排他性是所有者自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使私人產權得以發揮作用的激勵機製所需要的前提條件。隻有當其他人不能分享產權所界定的效益和成本時,這些效益和成本才可能被‘內部化’,即才能對財產所有者的預期和決策產生完全的、直接的影響。隻有那樣,才能將他人對該財產使用的估價傳送給所有者,所有者才有動力將其財產投於他人歡迎的用途。”專利權的排他性,實質上是權利人對發明創造的壟斷性。專利權的排他性一方麵把選擇如何使用發明創造和承擔這一選擇後果之間緊密聯係在一起,另一方麵使權利人有很強的動力去發明能夠帶來最大價值的新技術。
(2)分解性。分解性是專利權的另一個經濟特征。專利權的分解性是指對特定的各項產權可以分屬於不同主體的性質。分解性意味著專利權能被拆開,一項專利權的所有權與其他各項權能相分離。因為專利權由權能和利益組成,所以專利權的分解性包含兩個方麵的意義,即權能行使的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專利權的不同權能由同一主體行使轉變為由不同主體分工行使就是權能的分工;相應的利益分屬於不同的權能行使者,就是利益的分割。有權能分工,就必然有利益分割。因此,在專利權受保護的法律製度下,任何一個行使專利權能的主體,都不願意白白地放棄利益。由於專利權可以區分為幾個一級權能,每個一級權能又可細分為二級權能,所以專利權的分解性可以在不同層次上體現出來。專利權首先可以分割為獨占、實施、收益和處分權,然後,實施、收益和處分權又可以再次細分。但是,有兩點應當注意:
第一,專利權的分解性不是無限度的。專利權不可以無限分解,也並不是分得越細越好。專利權本身不具有無限可分性,不能用自然界的物質粒子理論上無限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專利權的可分解性。因為物質粒子的不斷細分還是物質粒子,基本的性質沒有變。而專利權實質是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不同權項的劃分必須在不同的權利主體之間進行,權利主體是不可無限細分的。如果專利權無限劃分下去,就會超出“不同權利主體之間”這個範疇,分出來的也就不是專利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