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將研究兩種原則下,專利權第二次界定成本的差異,並通過一個模型來討論如何在兩種原則之間進行選擇的問題。設在“周邊限定”原則的體製下,法院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成本為Ac1,侵犯專利權糾紛發生的數量為Aq;社會公眾如果要從事與專利技術有關的生產經營,為防止侵權行為發生,也需要進一步界定專利權邊界,為此花費的成本為Ac2。在“中心限定”原則下,法院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成本為Bc1,發生侵犯專利權糾紛的數量為Bq,同時,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公眾對專利權邊界的界定成本為Bc2。
因此,“周邊限定”原則下,專利權第二次界定的成本為:
TAC=Ac2×Aq+Ac2(31)
在“中心限定”原則下,專利權第二次界定的成本為:
TBC=Bc1×Bq+Bc2(32)
分析31式和32式:(1)在“周邊限定”原則下,專利權邊界以權利要求書為準,法院對權利要求的解釋相對簡單,一般不需要專門機構進行界定;而在“中心限定”原則下,除了根據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外,法院還要對屬於專門技術問題的“總的發明構思”進行解釋,由於法院本身對技術問題並無特長,大多委托專門機構對專利權邊界進行解釋。相比起來,前者的成本少於後者,故Ac2 我國專利法59條規定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實質上就是采用了“周邊限定”原則來界定專利權邊界。當然,也有人認為我國采用的是折中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專利權判定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見:程永順:《侵犯專利權判定實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3-24頁。,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專利法》第59條除了規定“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外,還規定了“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這說明對專利權邊界的界定不是完全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二是我國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判斷原則中,除了相同技術特征判斷原則外,還有等同技術特征判斷原則,等同原則的適用,也證明專利權的邊界界定不完全限於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
本書認為,這是對《專利法》第59條和侵權判定原則的誤解。首先,對專利權邊界的界定一般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的,但是權利要求書中有的表述可能並不清楚、明確,如果僅憑權利要求書難以確定專利權的邊界,這時就要根據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書的文字進行解釋。這種解釋的條件是十分嚴格的,即隻有在對權利要求書表述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才適用。而且,解釋的尺度也相當嚴格的,即隻能對權利要求書的文字進行解釋,而不能超過文字的內容進行解釋,當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對同一技術特征的表述不一致時,以權利要求書的表述為準。因此,專利法第59條規定的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實質上仍未超出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與“中心限定”原則可以根據發明總的構思對專利權邊界進行界定完全不同。其次,侵犯專利權等同判定原則,即將某些附和等同判定標準的產品或方法,也視為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等同判定原則實際上是“周邊限定”原則下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判斷原則,並不是一種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解釋方式。因為,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而權利要求的內容是不包括等同技術特征的。之所以有人對此存在誤解,主要是因為我國法釋\[2001\]21號司法解釋將專利權保護範圍解釋為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應當說這是當時立法技術和立法水平還相對較低,文字表述不夠準確造成的。對這一條款的正確理解應當是“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也視為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如果以等同技術特征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權保護範圍就會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等同技術特征隻有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經過法院的審理才能確定,一般社會公眾是不易判斷的。即使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也不知道等同技術特征是什麼,否則就會在權利要求中有所體現了。綜上所述,不能認為我國專利法確定的權利要求解釋原則折中了“周邊限定”與“中心限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