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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專利權再界定方式的經濟學含義
既然“周邊限定”原則是專利權二次界定的最優原則,那麼隨之而來的,具體界定專利權邊界的方式就必須依照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麵內容進行。由於權利要求的字麵內容就是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周邊限定”原則下的具體界定方式一般被稱為全部技術特征原則,其經濟學含義包括兩層:
第一,合理確定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範圍。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在其他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技術特征的數量越少,其保護範圍就越大;反之,技術特征的數量越多,保護範圍就越小。由此看來,為謀求較寬的保護範圍,專利申請人會希望技術特征的數量越少越好。但是,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越少,表達這些技術特征的措辭就越抽象,即具有“上位”性,與現有技術相比就越容易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不能獲得專利管理機關的授權,或者授權後被宣告無效。因此,一個理性的專利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必須在技術特征數量過少而可能引起專利無效和技術特征數量過多造成專利保護範圍太小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最後形成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數量就是這種平衡的結果。這個數量不多也不少,能夠最合理地體現專利權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在界定專利權邊界時,以全部技術特征為準,也就最合理地確定了需要保護的創造性智力成果的範圍。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講的全部技術特征是指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書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不是從屬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有多個權利要求,但其中隻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其餘為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是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是指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從屬權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隻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因此,從屬權利要求至少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這樣一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邊界至少必定落入獨立權利要求的邊界之內。可見,獨立權利要求記載了專利權人智力成果的核心內容,其保護範圍是最大的,隻要落入了這一保護範圍內,必定會落入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為最合理地保護專利權人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專利權的邊界必須以智力成果的核心內容為準,也就是以獨立權利要求為準,而不能以記載了附加技術特征的從屬權利要求為準,否則專利權人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就會在一定程度上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大大削弱專利製度激勵技術創新的作用。
第二,以最低成本明晰並公示專利權邊界。專利權的邊界由獨立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來界定,不能缺少任何一個技術特征。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都對該專利權邊界產生限定作用。所謂限定作為,是指凡是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寫入一個技術特征,就意味著專利權人向公眾明示,該專利權邊界應當包含該技術特征。隻有這樣,才能使公眾和法院的專利權邊界界定成本降至最低,否則公眾和法院在看到權利要求後仍然會無所適從,並不能確定其保護界限,還需要花費更多的成本來界定。專利保護的是一項完整的技術方案,獨立權利要求書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這兩部分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缺一不可,否則就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與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與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產權邊界。在確定專利權邊界時,不能認為既然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記載的是最接近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那麼專利權的邊界就隻以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為準,這是違反全部技術特征原則的。不論是前序部分,還是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都對專利權邊界產生限定作用,從這種意義上看,二者在界定專利權邊界上沒有實質區別。規定獨立權利要求的兩部分撰寫方式,主要是為了便於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和公眾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從而便於判斷要求保護技術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絕大多數發明創造都是對現有技術的一種改進,是在前人成就上的進一步發展。如果省略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僅僅依據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邊界,就要大大擴展專利權保護範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