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以最低成本理解權利要求的措辭和術語
為保證公眾和法官以最低的成本理解專利權利要求中措辭和術語的含義,不必為理解這些措辭和術語反複查詢,多次研究,也不必因為對這些措辭和術語的含義理解不同而耗費時日,爭論不休,隻要閱讀了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就可以正確理解專利權的邊界,在專利權的二次界定過程中,除了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為準外,還需要說明書和附圖的補充。我國專利法規定“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其本意也在於此。
但是,在“周邊限定”原則下,這種補充是極其有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由五個部分組成:1、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2、背景技術:寫明(1)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2)有可能的,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3、發明內容:寫明(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2)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3)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效效果。4、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5、具體實施方式:(1)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方案;(2)必要時,舉例說明;(3)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這五部分中的第1、2、4、5部分、第3部分中第1小部分與界定專利權邊界並無關係。第3部分中的第3小部分,在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為等同技術特征時具有一定作用,但是這並不是界定專利權邊界,而是對是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的判斷,將在下節論述。第3部分的第2小部分,是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其與權利要求不一致時,還應以權利要求為準。
關於這部分內容對確定專利權邊界的解釋作用,主要還是體現在對權利要求中措辭含義的解釋。這是因為,隻有清楚、正確地理解權利要求中每一措辭和術語的含義,才能正確地界定專利權的邊界。然而,專利保護的對象是新的發明創造,是現有技術中不曾有過的技術方案,因此它常常在已有辭典和技術專業著作中難以找到相應的表述,即文字表達上的困難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第2版),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第311-312頁。。在理解權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辭或者術語時,法官和公眾麵對的一個問題就是應該按照該措辭的常規含義來理解,還是應當按照該措辭在發明中的實際應用情況來理解。對此,應當以最低成本為標準,遵循兩條基本定理:
第一定理,普通含義定理。當專利說明書沒有對權利要求中所采用措辭和術語的含義作出特殊解釋,以及根據說明書中給出的具體實施方案不能認為權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辭和術語具有特殊含義時,以最低成本理解的方法就是推定該措辭和術語具有所屬領域中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所屬領域中的經典著作,(例如技術手冊、大專院校通用教科書等)以及專業技術辭典可以用作證明該通常含義的外在證據。當同一措辭和術語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通常含義,而說明書對此又沒有具體說明時,應當作出對專利權人不利的解釋。這是因為,專利權人是最了解該項發明創造的人,其在說明書中對措辭或術語的含義作出解釋的成本極低,而社會公眾對該發明創造中措辭和術語的含義卻相對生疏,理解的成本也相對較高。因此,由解釋成本較低的專利權人承擔措辭和術語含義的解釋義務,是一種有效率的選擇,如果其沒有履行這項義務而引起爭議,理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定理,特殊含義定理。為保證專利權人不必在措辭和術語的選擇運用方麵花費太多成本,應當允許專利權人自由選擇他所希望采用的技術術語和表達方式,允許其采用措辭的含義與該措辭的普通含義有所不同。但其前提條件是公眾也可以清楚、簡單、以較低成本理解這些措辭和術語的含義,也就是說專利說明書本身要滿足《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使公眾能夠清楚地理解發明創造,同時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確保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措辭和術語與說明書使用的措辭和術語一致。在這種條件下,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普通公眾,對措辭和術語含義的理解成本都是較低的。
借助權利要求書中的其他權利要求來理解某項權利要求措辭和術語的含義,也應遵循成本最低原則:不同權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同技術術語應當解釋為具有相同含義,不應當使這種理解自相矛盾或對技術方案沒有意義。當不同權利要求中以相同或者類似技術概念采用不同的措辭或者術語時,應當認為這會導致其產權邊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