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13(1 / 2)

4標準化模型——侵權判定的經濟分析

確定了專利權邊界後,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下一個任務就是對何種被控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邊界進行判斷,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侵權判定。落入專利權保護邊界判斷規則的技術性極強,幾乎涉及到科學技術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麵,是實行專利製度國家公認的司法難題。特別是在我國,現行司法解釋隻對等同特征判斷作了原則性規定,而其他判斷原則和標準基本存在於判例、內部規定和法學著作中,各種學說和理論相互交織,錯綜複雜,成為學術界和司法界長期爭論的焦點問題。在研究這一問題時,如果不把次要因素和複雜的技術因素排除在外,就難以進行嚴格的分析,或使分析複雜得無法進行。而判斷模型正是通過做出某些假設,排除許多次要因素,簡化專利司法實踐中複雜的技術問題,但在主要的本質方麵又近似地反映了判斷標準的分析方法。它是司法實踐的抽象,是判斷標準的簡化版本,能夠起到明確思路,加工信息,驗證理論,判斷求解,清楚明白地分析和解決落入專利保護邊界判斷標準問題的作用。本章建立五個判斷模型,前四個模型用於判斷何種產品或方法落入發明和實用新型保護邊界;由於外觀設計專利的特殊性,關於外觀設計專利的判斷模型將在最後一節專門論述。

41相同特征判斷模型

所謂相同特征判斷是指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征相同的對應特征,即可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這一模型的經濟學意義在於:在每一個技術特征都相同的情況下,則被控侵權產品的製造者完全是抄襲專利技術,機械地複製產品,他沒有付出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創造性智力勞動,當然也不應當占有該產品或方法中包含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這種創造性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是屬於專利權人的,因此認定具有相同技術特征的被控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才能實現專利法律製度激勵創新的目的。我們通過建立如下模型來說明這個問題。

設專利技術方案為Y,其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是A1、A2、A3、A4四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可用Y(A1,A2,A3,A4)來表示。

第一種情況:被控產品或方法為X1(A1,A2,A3,A4),即X1包括四個技術特征A1,A2,A3,A4。此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完全相同,一一對應,即X1=Y,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使用了專利權人的全部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落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內。

第二種情況:被控產品或方法為X2(A1,A2,A3,A4,A5),即X2包括五個技術特征A1、A2、A3、A4、A5。此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不僅包含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而且還增加了新技術特征,表示為X2>Y,此種情況下,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雖然有所創新,但仍然包含了專利權人的全部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落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內。

第三種情況,被控產品或方法為X3(a1,a2,a3,a4),其中a1∈A1,a2∈A2,a3∈A3,a4∈A4,即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出現的技術特征是上位概念下的具體概念,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專利技術的具體實施例,屬於專利權人全部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部分,此時,X3=Y,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內。

第四種情況,被控產品或方法為X4(A1,A2,a3,a4),其中a3∈A3,a4∈A4,此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的一部分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術特征相同,另一部分是專利權利要求中其他技術特征上位概念下的具體概念,即X4=Y,是前述第一種和第三種情況的結合,仍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內。

第五種情況,被控產品或方法為X5(A1,A2,A3,A5),即X5包括四個技術特征A1、A2、A3、A5。此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缺少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A4,即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