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13(2 / 2)

綜合以上五種情況,隻要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無論是相同概念特征還是下位概念特征,全部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就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內,這就是相同特征判斷模型41的含義。用公式表示為:

X(A1/a1,A2/a2,…,An/an,An+1/an+1,…,An+m/an+m)≥Y(A1,A2,…,An)(41)

其中,X為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A1,A2,…,An,An+1,…,An+m為其技術特征;a1∈A1,a2∈A2,…,an+m∈An+m,前者是後者的下位概念;Y為專利技術方案,A1,A2,…,An為其技術特征;n、m為正整數;符號“/”表示“或者”。

相同特征判斷模型總體來講比較簡單,運用時具有一定難度的是準確判斷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李大俊訴安嶽縣嶽新高石機磚廠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DB/OL\],“北大法寶”—中國法律檢索係統:文件代碼117499410就一例是比較典型的案件。2004年3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原告李大俊專利號為ZL032338023的“建築屋頂用瓦”實用新型專利權。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確定的該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為:A四邊形的板片狀單元結構;B四邊形的板片一側平麵的中部設有兩縱向平行排布的排水槽;C各排水槽的一側同向端均為一擋水結構端;D各排水槽的另一端均為出水槽;E四邊形板片兩縱向邊緣處各有一平行延伸的橫掛連接槽;F兩橫掛連接槽的槽開口方向相反;G排水槽出水端背側平麵上,分別並列設有與另一四邊形板片上的擋水結構端相互掛接配合的縱向連接掛凸結構;H排水槽的擋水結構端背麵處設置用於支承橫梁配合的支承掛凸結構。

被告安嶽縣嶽新高石機磚廠製造的建築屋頂用瓦的技術特征為:a長方形板塊狀;b長方形板塊一側平麵的中部沿長邊方向設有兩平行排列的排水槽;c各排水槽的同側端均為一擋水牆端;d各排水槽的另一端均為出水端;e長方形板塊上,兩長邊邊緣處各有一平行延伸的橫掛連接槽;f上述兩橫掛連接槽的槽口方向相反;g兩排水槽出水端的背麵上,分別並列設有與另一長方形板塊上的擋水牆端縱向相互掛接配合的連接用凸結構;h排水槽的擋水牆端背麵處有用於與支承橫梁配合的支承掛接凸結構。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專利權,訴至法院。

這一案件的關鍵在於:通過對原告擁有的ZL032338023號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和被告銷售的“建築屋頂用瓦”的技術特征逐一進行對比,原告的ZL032338023號實用新型專利共有ABCDEFGH八項必要技術特征,被告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共有abcdefgh八項必要技術特征,其中僅“A”與“a”有區別,其區別在於“A”為四邊形的板片狀;“a”為長方形板片狀。四邊形為長方形的上位概念,長方形為四邊形的下位概念。其餘七項技術特征均一一對應。據此,法院認定,被告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間對應的技術結構特征完全相同,即被告生產銷售的建築屋頂用瓦的結構特征以一一對應和完全相同的方式再現並覆蓋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的ZL032338023號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範圍。

這一案例將被控侵權產品中屬於下位概念的技術特征,認定為作為上位概念的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保護範圍,是模型41的具體實施形式之一,即前述第四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