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14(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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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等同特征判斷模型

許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往往借用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內容,僅對其中很少一部分做非實質性的變動,使該產品和方法從字麵上看並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這種情況下,雖然二者存在細小差別,但是這種差別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經過創造性勞動就可以輕易聯想到的,也就是說這種細小差別中沒有蘊含著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成果,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創造性勞動是專利權人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仍然應當屬於專利權人。因此,實行專利製度的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等同特征判斷規則,將從字麵上看未落入保護範圍而又符合某些條件的相似技術特征,確定為等同技術特征。進行侵犯專利權判定時,如果等同與相同的技術特征全麵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也視為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內,以使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創造性勞動成果回歸其本來的所有人,真正實現專利法律製度激勵創新的目的。這就是等同特征判斷模型經濟學意義。

設A1、A2、…、An分別為A1、A2、…、An的等同技術特征,a1、a2、…、an分別為a1、a2、…、an的等同技術特征,則等同特征判斷模型可以寫成:

X(A1/A1/a1/a1,A2/A2/a2/a2,…,An/An/an/an,An+1/an+1,…,An+m/an+m)≥Y(A1,A2,…,An)

(42)

42式中各字母、符號的含義與41式中相應的字母、符號的含義相同。

等同特征判斷雖然具有其優勢,但是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製,就可能使專利權實際保護範圍大大超出其邊界,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而且,等同特征判斷允許法院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未落入專利權邊界內的情況下,視為落入專利保護範圍,這種判斷超出了權利要求書的字麵內容,存在不確定因素,使那些利用現有技術再創新的研發人員較難預見自己的行為是否侵權。因此,對42式中的A,即等同技術特征加以限製並予以公示,應當成為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21號司法解釋規定:“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這一規定確定了等同技術特征A必須同時具備的兩個必要條件,即:基本相同性和顯而易見性,應當說是一種有效率的規定,其經濟學意義有二:

第一,盡可能減少了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判斷中的主觀因素,使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處於基本確定狀態,促進了公眾利用現有技術進行發明創造。這主要體現在基本相同性的規定中。所謂基本相同性,就是指等同技術特征必須同時具有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和基本相同的效果,三者缺一不可。正確適用基本相同性,應當把握好四個原則:(1)基本相同是各個技術特征的基本相同,而不是整個技術方案的基本相同,即整體等同整體等同理論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某一或者某些技術特征,也沒有采用替代物或者替代步驟,但是如果將其與專利技術分別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並進行對比分析,兩者總的功能、效果和實現方式都基本相同,則仍然可以得出兩者等同的結論。。如果至少缺少一個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即使被控產品或方法與整個專利技術方案的功能、效果和實現方式都基本相同,也不能認定其落入保護範圍。(2)不能忽略權利要求書中的任何一個技術特征,凡是寫入獨立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都是必要技術特征,不能適用所謂“多餘指定”原則多餘指定是指如果所屬領域中的技術人員在理解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時,認為該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某一技術特征對於解釋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來說是多餘的,則可以忽略該技術特征。即使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不存在該技術特征,也同樣可以得出落入專利保護範圍的結論。將任何一個技術特征排除在外。多餘指定原則忽略了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不但擴大了專利保護範圍,也會使專利權邊界處於不確定狀態。(3)將被控侵權產品和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時,不能人為劃分技術特征,凡是寫入權利要求的每一個部件或步驟都是比較對象,按照“基本相同性”進行對比。人為劃分技術特征範圍的大小帶有很大的主觀因素,會使專利權保護範圍處於不穩定狀態,而將部件或步驟直接作為對比對象與劃分技術特征後再對比,更具確定性。(4)無論是全新的開拓性發明還是一般改良性發明,判斷等同的尺度是相同的,均以“基本相同性”為準。區分開拓性發明還是改良性發明不僅具有很大的主觀因素,也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完全可以充分體現專利權邊界,如果確屬開拓性發明,其產權邊界自然就比改良性發明大得多,保護範圍自然也要大,如果人為區分隻能是“畫虎不成,反類其犬”,有其害而無其益。

第二,將專利保護範圍限製在專利權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內,維護了社會公眾利益,這主要體現在顯而易見性的規定中。所謂顯而易見性,是指等同特征必須是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研究了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後,不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否則,即使具備了基本相同性,也不能認定為等同特征。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並不是具體的人,而是一種假想的人,他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現有技術,具有該技術領域中普通技術人員所具有的一般知識和能力,他的知識水平隨著時間的不同而不同。這一概念實際上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水平的一種認識水平,統一了法官進行等同判斷的標準,使等同判斷更具客觀性。前麵提到的整體等同理論就是將他人具有創造性勞動的技術方案也納入了專利保護範圍,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再如變劣技術,是指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技術方案。很明顯,變劣技術方案是由於缺少專利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並不包括專利權人全部創造性智力勞動,也不是專利權人想要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權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