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15(2 / 3)

原告認為青島海爾通信有限公司製造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侵犯其專利權,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4項必要技術特征相比較,存在區別。解文武主張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係對本專利的變更,故被控侵權產品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中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同的。海爾通信公司主張由於解文武在專利審批階段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了部分限定和放棄,在侵權訴訟中,應禁止反悔。經過對比,涉案發明專利與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在技術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及隱形撥號與顯形撥號的特征上的本質區別,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既不相同亦不等同,並未落入該專利的保護範圍。故判決駁回了原告解文武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麵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了限製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經被限製、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據此,二審法院駁回解文武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這一案例明確了回答了適用禁止反悔模型的技術特征不再適用等同特征判斷,即技術特征“允許當前用戶正常使用”隻能限製在字麵內容來理解,被告的“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的技術特征不適用等同判斷原則,不屬於與專利等同的技術特征,減少了等同特征判斷的環節,節約了侵犯專利權案件的司法成本。具體來講,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記載,當手機每次開機使用時,手機的內部處理程序自動檢測並比較當前用戶卡的自身參數與預先存儲的合法用戶卡的自身數據是否一致,或檢測並比較當前用戶卡對應的手機號碼與預先存儲的合法用戶卡對應的手機號碼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則正常使用同時按照設定的功能參數自動隱形撥號是該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之一,該技術特征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組成部分,缺少該技術特征,應認為該發明專利不能實施,其發明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謝文武在該專利授權審查階段中對上述技術特征所作的意見陳述,應認為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能否授權有實質性影響。

謝文武在對涉案專利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已經明確表明,其所申請的專利要求保護的是在撥號報失的同時,用戶處於正常使用狀態,而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是為了禁止非授權用戶使用,從發明目的和效果來看,該專利主要是為了報失,允許當前用戶正常使用,但如果該用戶為非法用戶,則撥號報失,在該用戶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就達到報失的目的,效果明顯不同。據此,可以認定,謝文武在申請涉案專利時已經明確表示其專利要求保護的範圍中的非法用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隱形撥號報失,與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並顯形撥號報失是兩種不同的技術特征,即謝文武在申請專利時不要求保護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並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特征。

海爾通信公司製造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使用的智能防盜方法是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並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而這個技術方案,謝文武在涉案專利授權審查階段已經明確表示不是該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由於謝文武已經放棄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並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因此,其在依據該專利提起侵權訴訟時,不能再將該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並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重新納入其專利保護範圍,這種重新納入的方式包括指控他人使用該技術方案時對非法用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隱形撥號報失的變更。基於以上理由,海爾通信公司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上使用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並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非法用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隱形撥號報失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該專利的保護範圍。

44公知技術排除模型

公知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為公眾知曉的技術,即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或者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技術方案。公知技術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由公知技術,即沒有處於任何人擁有的有效專利或者其他權利控製之下的公知技術;另一種是非自由公知技術,即處於有效專利或其他權利保護之下的公知技術。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雖然與專利技術方案構成相同或等同,但是與一項公知技相比相同或等同,則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這就是公知技術排除。公知技術排除的經濟學意義在於:公知技術並不包含專利權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它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可以無償使用。如果專利權人將公知技術申請為專利,由其獨占,其他人實施都要經過其許可,必然阻礙技術的傳播和擴散,降低技術資源的使用效率,增加生產和消費成本,損害社會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