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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落入外觀設計保護邊界判斷模型
外觀設計專利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專利。專利法所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內容是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外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部分。上述外觀設計的概念,歸結起來就是:關於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創作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麵圖案的創作,也可以是立體造型的創作,或者二者的結合創作。外觀設計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主要區別在於:外觀設計是一種對產品外表的裝飾性美術設計,與產品的功能和技術效果無關,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產品的視覺注意,其產權邊界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為準;而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對產品製造方法、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的技術創新,與產品的功能和技術效果密切相關,目的在於解決技術問題,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為準。正因為存在如此多的差異,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相比,在判斷是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方麵,外觀設計有自己的特點和步驟,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可以概括為三項基本原則:
第一個原則,隻能保護專利權人具有創造性智力勞動的外觀設計,否則就會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因此,首先要排除公知設計部分。大多數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是在已有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基礎上,進行的局部改進。對已有的外觀應該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否則就會妨礙公眾對公有設計的利用。其次,與他人在先的合法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不屬於保護對象。如果產品外觀設計與專利申請日前依法享有商標權、著作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似,表明該產品外觀設計並不是專利申請人自己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不應對其保護,否則就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個原則,要以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可能對專利產品的銷售量產生影響為判斷標準。因為,外觀設計是與產品相結合的美術設計,其目的不是為了區別商品的來源,而是為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增加商品的銷售量,不對專利產品的銷售量產生影響的產品,不會對專利權人的利益產生影響,就不能認定其落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所以,被控侵權產品必須與專利產品屬於相同或類似產品,不相同或類似的產品之間不具有競爭關係,二者之間的銷售量不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不能認為隻要美術設計相同,不論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似都落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在判斷是否是相同或類似產品時,除了要參照《國際外觀設計專利分類表》外,還要考慮產品的功能和用途。例如,帶鍾表的收音機和帶收音機的鍾表,名稱、功能和外觀設計分類均不同,但二者功能、用途相近,銷售量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應當認定為類似產品。再如,飛機和飛機模型,雖然形狀相同,但功能和用途完全不同,銷售量不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不屬於相同或類似產品。同時,在專利外觀設計和被控侵權產品屬於相同或類似產品的情況下,還要以被控產品購買者的眼光視界,而不是購買者以外的人的眼光視界,判定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與專利產品外觀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如果相同或相似,則落入其保護範圍。因為購買者以外的人認為相同或相似,並不會減少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也不會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
第三個原則,要排除產品外觀中的功能性外觀。所謂功能性外觀,是指由產品的有利作用決定的外觀,所產生的效果是技術效果,與產品的裝飾性無關。功能性外觀實質上是產品技術方案的組成部分,如果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由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予以保護。如果不排除功能性外觀,就會使專利技術方案公開不充分,擴大專利保護範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設專利產品外觀為Y,其中的功能性外觀為Yf,公知設計為Yp,他人在先的外觀設計為E;被控侵權產品外觀為X,外觀中的功能性外觀為Xf,公知設計為Xp。A表示專利產品所在類別,B表示與專利產品相似的類別。產品購買者和使用者的眼光為C,以≌表示外觀相同或相似,-表示排除,∈表示屬於,∈表示不屬於,∪表示並,則上麵判定是否落入外觀設計保護範圍的五項原則可以寫成如下模型:
C(Y-Yf-Yp)≌C(X-Xf-Xp),其中:X,Y∈(A∪B)且E∈Y。(45)
如果45式成立,則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適用模型45進行判斷時,難度比較大的是如何區分產品的裝飾性外觀與功能性外觀,對此,比較典型的案例是錢雪根與蘇州型鋼廠侵犯專利權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寧民三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書見:程永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實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21頁。。原告錢雪根於1999年4月16日申請名稱為“萬向節軸承座型材坯料”的外觀設計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1999年12月3日予以授權。該外觀設計專利涉及的是一種萬向節軸承座型材坯料,其圖片的主視圖為:一圓弧形與長方形上框兩邊等距離相連,沿長方形下框向下凸出一與兩邊等距的矩形。俯視圖為:一與兩邊等距的圓弧體,沿豎長方形的中部凸起。左視圖為:一與上下兩邊等距的弧體,沿橫長方形的中部凸起。立體圖為:一長方體上麵中部凸起一長圓弧體,沿長方體下麵向外凸出一與左右兩麵等距的矩形體。後視圖與主視圖相同,右視圖與左視圖相同。被告蘇州型鋼廠為被告吉明美公司加工製作的也是萬向節軸承座型材坯料,其外觀形狀與原告的專利外觀設計相近似,區別在於型材坯料底部中間凸出的矩形兩邊各有一道定位凹槽。萬向節軸承座與被控產品相比,外形輪廓基本相同,區別在於軸承座的一麵呈弧形,另一麵中間鑽有圓洞,上麵左右各有一個自上而下貫通的圓孔。原告認為被告侵權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