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17(1 / 3)

5專利實施權安排——合理使用的經濟分析

如果一件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意味著被控侵權人實施了專利技術,但是否所有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呢?答案是否定的。由於交易費用和對專利實施權淨值的評價不同,專利實施權具體安排也會不同。雖然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但若屬於合理實施專利技術,則不構成侵權,這就是通稱的合理使用,也有人稱為專利權的限製。本章將就這一問題進行經濟分析。

51交易費用與專利實施權安排

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s)是新製度經濟學具有理論基礎意義的最基本範疇和分析工具,也是法經濟學的重要分析工具,它與傳統微觀經濟學的最大區別在於:認為市場機製的運行是有成本的,人與人之間的一切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交易費用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通過調整權利安排,降低交易費用,從而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511交易費用與專利實施權安排的關係

專利實施行為專利實施行為主要指: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不包括許諾銷售和使用)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包括為生活消費目的和為生產經營目的兩種,專利法意義上的專利實施權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專利技術除特別指出外,本書所稱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等專利實施行為均指為生產經營目的。的權利。除了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外,還會發生專利權人以外的人實施專利的行為。由於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權,他人若想合法實施專利,就需要與專利權人通過市場進行實施權交易,獲得實施許可後,才能實施。既然進行市場交易,就必然發生交易費用。由此可以看出,交易費用是指專利製度運行過程中保護專利獨占權所要付出的代價,也可以說,交易費用就是專利權人和他人之間對專利獨占權進行自願交易的成本。交易費用與專利實施權的安排有何種關係?本書將通過一個例子來研究。

專利權人甲獲得了一種電動自動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乙生產與甲專利技術特征相同的電動自行車,並可以全部售出。假定:甲不生產專利產品,但擬轉讓專利權,甲轉讓專利權的市場價格隨著乙生產電動自行車數量的增加而下降,也就是說甲的損失隨著乙行為數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的速度是遞減的。表51給出了乙的產量與甲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我們分別考察專利產品的實施權由甲獨占(乙承擔給甲造成的損失)和由乙享有(乙不承擔給甲造成的損失)條件下的資源配置情況。

第一種安排,假設法律規定專利產品的實施權由甲獨占。再假定專利實施許可費的數額與甲的損失相等,以彌補甲的損失。由於乙無權生產銷售專利產品,因此其必須與甲談判,向甲支付專利實施許可費,購買實施權後才能生產銷售。這種實施權交易使甲的損失內化為乙的生產成本,由此使乙的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相一致。此時,乙的產量與社會最優完全一致。根據表51的數據,如果專利產品的市場價格為70元,乙會生產4輛自行車,因為第4輛的私人邊際成本48元加上外部損害22元正好是70元,乙的利潤為54元(70×4-15-28-26-26-37-24-48-22),如果再多生產一輛,乙就要賠錢,如果少生產一輛,乙的利潤就會減少。乙支付甲專利實施許可費100元,對於甲來講,乙造成的損失100元全部得到補償,甲沒有剩餘也沒有損失。專利產品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並未發生變化。

表51乙的產量與甲的損失的關係

乙銷量甲損失增加一單位銷量給甲造成的損失乙的邊際成本

1

2

3

4

5

6

28元

54元

78元

100元

120元

138元

28元

26元

24元

22元

20元

18元

15元

26元

37元

48元

59元

70元

第二種安排,法律規定乙有權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由於不負賠償責任,乙的最優生產銷售量為6輛。因為第6輛的邊際成本為70元,與專利產品的市場價格相等,此時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乙的總收益最大。但是從第5輛增加到第6輛,甲的損失增加了18元,如果甲付給乙低於18元的錢,如6元,而乙隻生產銷售5單位的專利產品,則甲少損失12元,乙多得6元,交易剩餘是18元,對兩人都有利。如此這般,這種實施權交易會一直進行下去,直至乙生產4輛自行車,乙的總利潤是154元(70×4-15-26-37-48),甲再不會付錢給乙。因為生產第4輛自行車乙的利潤是22元(70-48),與甲的損失相等,如是甲再付款給乙,隻能多於22元,乙才不會生產,這樣甲的損失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這種安排下,雙方的交易剩餘是甲避免的損失38元(20+18)減去乙因少生產2輛自行車減少的利潤11元,為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