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擁有專利號ZL963232886的酒瓶外觀設計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當被上訴人許可銀河酒廠獨占實施,銀河酒廠使用該外觀設計專利酒瓶生產、銷售白酒,白酒售出後,被上訴人和銀河酒廠已經獲得了收益,體現在酒瓶的專利權已經用盡,根據專利權用盡原則,購買者的使用或者再銷售行為就不構成侵犯其專利權。上訴人康業經銷處、古貝春集團生產、銷售古貝春頭曲,使用回收的舊酒瓶,因舊酒瓶上的專利權已經用盡,故無論這些舊酒瓶是否與被上訴人的外觀設計專利酒瓶相同或近似,都不構成對被上訴人鞠愛軍專利權的侵犯,被上訴人的侵權指控不成立,故判決撤銷原判,駁回鞠愛軍的訴訟請求。
這一案件的終審判決在社會上引起不小的反響,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本案的關鍵就在於回收專利產品又以生產經營目的重新利用的權利如何安排,即這種權利的交易費用是否過高,是否抑製了交易的進行,是否需要法律作出安排。專利產品“酒瓶”作為一種商品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當專利權人製造酒瓶,或許可他人製造出酒瓶,直接銷售酒瓶或者將酒瓶內的酒出售,或者他人通過正當渠道購買合法生產的酒瓶裝上酒後再出售,或者買來合法生產的裝在酒瓶中的酒和酒瓶一並銷售均為合法行為,購買者、使用者享有酒瓶的處置權。作為專利產品的酒瓶一旦使用了,即裝了一次酒,酒瓶中的酒消耗(喝掉)後,酒瓶即報廢,這時它雖然還是酒瓶,但隻能作為玻璃或陶瓷的原料,而不能再作為專利酒瓶加以利用,如果將舊酒瓶回收後直接加以利用,用其裝酒出售,等於一個新的專利酒瓶又產生了。這種行為是製造行為,其權利屬於專利權人,他人若想製造專利產品,完全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議來進行。因此,當一件專利產品進入最終消費者手中,專利權人已經不再具有任何權利了,處置權由消費者行使。但當該專利產品用完、報廢後,其中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就不存在了。如果持有者對其進行廢物利用,僅可以將該產品當作原料利用,而不能當作專利產品利用。如果持有者對廢棄的專利產品翻新,並當作專利產品加以利用,無異於製造專利產品李虹:《“酒瓶”外觀設計侵犯專利權案中的幾個法律問題》,見:程永順:《侵犯專利權判定實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16-217頁。,而專利產品製造權的交易費用並不高,完全可以通過市場進行交易,不需要法律重新安排。所以,回收專利產品又以生產經營目的重新利用構成了侵犯專利權。
54實施目的與科研淨值
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製造、使用專利產品和方法的行為,不屬於專利實施行為,如某人製造了一套家具專利產品供自己使用,不侵犯專利權。但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活動屬於實施專利的行為,其目的在於研究專利的可行性或進行改進發明。這類實施行為中,專利權人與實施人之間的交易通常很難進行。因為,在信息時代,商機轉瞬即逝,研究實驗者發現一項有前景的專利技術,如果不能馬上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能就被他人搶占商機,失去了市場,需要立即進行研究或實驗,但是在研究實驗前,研究實驗者對專利技術的有關可行性信息不掌握,無法確定專利的價值,而專利權人對研究實驗者的能力、水平也不清楚,彼此之間不了解對方信息,交易的信息成本太高,交易很難達成。所以,法律應當就因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專利的權利進行安排,以提高效率。在大多數情況下,沒有研究和實驗,就不能了解專利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他人不會實施專利,專利技術很難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所以,研究和實驗對全社會有益;而且,通過研究實驗確定專利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往往是專利實施權交易的前提,被許可人對此更為重視,因為他要承擔購買專利實施權的風險。因此,在科研實驗中對專利淨值的評價往往要高於一般市場交易中對專利淨值的評價。根據模型51,因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專利的權利應賦予研究實驗者。我國專利法第69條第一款第(四)項對此做了規定,通過前麵的分析,可以認定這是一種有效率的實施權安排。但是由於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把握兩點:
一是以促進專利技術應用為宗旨,最大限度地保護科學研究和實驗行為。一項專利技術隻有實際應用,才能實現其價值,而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應用的前提,沒有科學研究和實驗,就難以有實際應用。隻要是對專利技術本身的科研實驗,其權利就要受到保護。因此,滿足實驗需要地少量製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也應賦予研究實驗者。這種實施專利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通過研究實驗,判斷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實現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發明目的和發明效果。進行這種研究、實驗的目的,在於從技術角度判斷專利技術是否可行。如,對於一項汽車故障電腦檢測裝置專利來說,如果研究實驗者對該裝置本身的性能、效果、精度等技術指標進行研究和實驗,不構成侵權。二是通過研究和實驗,確定實施專利技術的最佳方案。例如,一項涉及農業培土機具的專利提供了可供選擇的切土刀片數量為4至12片。然而,在此範圍內的不同刀片數量上的培土效果有所不同,不一定都能達到最佳的功效比。在正式實施該專利之前,實施者往往感到有必要經過實驗來確定最佳的刀片數量。三是通過研究和實驗,探討如何對專利技術作出改進。例如,經過前述兩項工作,實施者認為專利技術並不理想,希望通過進一步研究和實驗找到另一種改進的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