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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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功能性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在本章第三節,我們研究了合法專利產品售出後,購買者享有處置權的問題,非法專利產品的購買者不享有此項權利。然而,關於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使用權安排卻是一個例外。外觀設計是關於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創作設計,具有兩點核心的本質特征:第一,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或物品)結合;第二,外觀設計是關於產品(或物品)外表的美術創作,而外觀設計專利則是具有一定創作高度的產品外表的美術創作蘇杭:《試述外觀設計的創作性》,見:程永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實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4頁。。

任何產品都因其對生產生活發揮有利作用而存在,這種有利作用被稱為功能,故產品首先應具有功能。為得到功能,人們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解決技術問題,達到技術效果,由此產生的產品外觀是由產品對生產生活的有利作用決定的,稱為產品的功能性外觀。功能性外觀、內部構造及其組合屬於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疇。隨著人類精神文化生活的發展,人們不僅要求產品功能良好,而且要式樣新穎、風格時尚。於是產生了與產品功能性外觀相區別的裝飾性外觀,這種單純追求產品外表裝飾性效果的美術設計,與產品對生產生活的有利作用無關,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疇。功能性外觀與裝飾性外觀共同構成產品的外表。

產品外觀設計建立在產品原始功能形狀的基礎上,其不會受到產品功能的直接影響,因為外觀設計不會為產品帶來新功能,它隻是一種工業美術設計。外觀設計的根本作用是提升產品的檔次,以此吸引消費者對產品的注意,進而產生對產品的購買欲望,使產品最大限度地實現市場價值。外觀設計對消費者的主觀所產生的這種吸引作用,是通過外觀設計的美術因素實現的。正因為如此,人們購買一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能被其外觀所吸引,但有可能僅僅使用其功能,也有可能既使用產品的功能又使用產品的外觀。而使用產品功能的行為,與專利權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沒有關係,也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毫無關係。因此,即使是非法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如果使用者使用的僅僅是其功能,並不會對專利權人的利益產生影響。我國專利法和侵犯專利權司法實踐中,將外觀設計產品功能的使用權安排給使用人,無論這種產品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使用人使用產品的功能時都無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無須與專利權人談判即可使用產品,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這種安排與其他專利產品首次出售後處置權安排給購買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對是否合法產品在所不問,而後者必須是合法產品;前者隻能享有使用權,而後者不但包括使用權,還包括銷售權、許諾銷售權和出口權。

如果他人未經許可,既使用非法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功能,又使用其外觀,實際上是使用專利權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侵犯其獨占權,構成侵權。如何認定此種行為呢?羅普斯金公司訴群力廠、華聯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袁滔:《羅普斯金公司訴群力廠、華聯公司外觀設計侵犯專利權糾紛案》,見:程永順:《外觀設計侵權保護實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49-255頁。的判決對此做出了回答。1993年6月9日,羅普斯金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成型框外觀設計專利,1994年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933030118。2000年4月24日,羅普斯金公司人員在群力廠購買鋁合金防盜門一扇。次日,在蘇州興吳律師事務所對該門拆卸,拍照8張,第二張照片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一致。群力廠是生產鋁合金門窗的專業廠家,不生產鋁材。2000年7月17日,南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華聯公司海安直銷處進行執法檢查,該直銷處的鋁材均無產品名稱、廠址、產品標準、合格證等標識,也無進貨發票,隻有進貨清單一份,上列有F05A。原告認為F05是專利鋁材的通用名稱,據此推定被查處標有F05A的鋁材是華聯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而群力廠則銷售侵權產品,遂向法院起訴二被告侵權。被告群力廠辯稱,我們隻是使用鋁型材,不構成侵權。被告華聯公司辯稱,我們未生產被控侵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