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1(2 / 3)

其次,侵犯專利權外部性還將導致專利產品過剩。用Cp和Cs分別表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私人成本和專利產品的社會成本,用Vp表示侵權得到的私人收益,因為侵權人的私人成本中不包括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成本,則必有Cp<Cs。在完全競爭條件下,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得到的私人收益大於私人成本而小於專利產品的社會成本,即有Cp<Vp<Cs,由此,專利產品的生產必然超過社會最優數量,引起專利產品價格下降,造成專利權人損失。

圖62侵犯專利權外部性與專利產品過多

圖62具體說明了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侵犯專利權外部性是如何造成專利產品產出過多的。圖中水平直線d=MRp是某侵權人的需求曲線和邊際收益曲線,MCp則為其邊際成本曲線。由於存在侵犯專利權外部性,故專利產品的社會邊際成本高於侵權人的邊際成本,從而專利產品社會邊際成本曲線位於侵權人邊際成本曲線上方,由MCp+MD表示。MCp+MD與侵權人邊際成本曲線MCp的垂直距離MD是侵犯專利權外部性,即由於侵權人增加一單位專利產品生產所引起的專利權人或其他合法許可人增加的成本。侵權人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其產量定位在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處,即為Q,但使專利產品社會收益達到最大的產量應當使專利產品的社會邊際收益(即MR,在無外部性的情況下,私人邊際收益就是社會邊際收益)等於專利產品的社會邊際收益,即為Q。因此,侵犯專利權外部性造成專利產品生產過多,超過了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水平。這就是說,侵犯專利權行為產出的專利產品水平常常要多於社會所要求的專利產品產出水平。

613解決侵犯專利權外部性的傳統思路

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存在外部性,市場運行失靈,導致發明創造和專利產品不能有效配置。如何處理侵犯專利權引起的外部性始終是一個重要而又困難的問題。對此,傳統經濟學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思路,一方麵,對被侵權的專利權人給予補貼或獎勵,提高專利權人的私人收益,使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相等,以滿足社會邊際收益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這一實現帕累托最優資源配置的原則。在圖61中,Q並非最優的發明創造活動水平,此時,專利權人邊際收益MRp小於社會邊際收益(MRp+ME),其差距為ME,即正外部效應。要使發明創造活動水平趨於社會最優水平Q,政府可給予專利權人相當於正外部效應ME的補貼AB。若專利權人得到這一補貼,邊際收益變為AQ,而邊際成本隻有BQ,在此情況下,專利權人尚未實現利潤最大化,因而會提高發明創造水平。

另一方麵,利用政府力量對侵權行為人予以罰款,提高侵權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趨於一致,以滿足專利產品社會邊際收益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這一實現帕累托最優資源配置原則,從而解決侵犯專利權外部性問題。在圖62中,Q相對於社會最優產量Q來說生產過多。此時,侵權行為人邊際成本(MCp)小於社會邊際成本(MCp+MD),其差距為MD,即負外部效應。要使產量趨於社會最優產量Q,政府可向侵權行為人征收相當於負外部效應MD的罰款AB。被罰款後,侵權人的邊際成本變為AQ,而邊際收益隻有BQ,這意味著,在Q產量下,侵權人生產得過多了,他每增加一點產量就增加一些虧損,因而侵權人會減少產量。

614對傳統思路的評價

以上解決侵犯專利權外部性的傳統思路是通過政府幹預手段校正外部性,但政府幹預的前提是存在一個社會福利函數,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能夠自覺對產生外部性的侵犯專利權活動進行幹預。然而,由於侵犯專利權涉及社會不同人或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分配,人們的各種特殊利益之間往往是相互衝突的。在與公眾有關的決策中,實際並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隻存在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退一步說,即使政府能夠成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幹預侵犯專利權行為,但由於某些原因,幹預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第一,政府幹預的成本高昂。政府在製定補貼政策或其他政策之前,首先要清楚地計量侵犯專利權外部性的大小和專利權人、侵權人的受影響程度,才能對每一方製定適當的補貼率或罰款。另外,執行補貼和罰款也是要花費成本的。侵犯專利權的每個案件均有不同特點,每一項專利的成本和收益都是不同的,當事人的支付能力、守法水平也千差萬別,因此計算和執行也往往因案而異,導致成本相當高昂。如果這些支出大於外部性的損失(或收益),以此解決侵犯專利權外部性就不值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