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1(3 / 3)

第二,政府幹預的效果難以確定。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性,政府即使花費大量資源也很難弄清楚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實際收益,對侵犯專利權產生的正、負外部性都很難準確計量。因此在實施幹預政策時,有可能發放比實際損失更多或更少的補貼,或者處以比實際收益更多或更少的罰款,這些情況都不會使發明創造活動處於社會最優水平,政策效果達不到政策目標要求,即幹預的結果仍然不是帕累托最優狀態。

最後,政府幹預的另一代價是圍繞政府活動可能產生尋租活動。尋租是社會中的個體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獲得特權以占有租金的活動。尋租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任何尋租活動的最終結果都是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不是社會剩餘的增加,二是任何尋租活動都與政府的管製、壟斷有關。政府對侵犯專利權的外部性進行幹預產生的尋租活動表現為:專利權人為獲得更多的補貼而向政府官員行賄,甚至“製造”並不存在的侵權行為,侵權人為減少罰款或不交罰款也可能行賄。若政府幹預行為導致大量尋租活動,那就可能出現對外部性進行幹預帶來的益處不如尋租帶來的危害大,這使得對外部性的政府幹預變得不值得。尋租活動的危害主要是因為尋租不直接或間接生產貨物或服務,它們是消耗實際資源而沒有任何產出的經濟活動。正因為如此,巴格瓦蒂(1982)提出了“直接的非生產性尋求利益活動”的概念。尋租是一種典型的直接非生產性尋求利益活動。在尋租過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並不是被動的。由於政府官員也是各種經濟人構成,他們也可能“設租”。尋租與設租是相互統一的,有尋租就會有設租。而設租是權力個體在政府對經濟活動幹預和行政管理過程中阻止供給增加,形成某種生產要素的人為的供給彈性不足,造成權力個體獲取非生產性利潤的環境和條件。顯然,在政策幹預侵犯專利權外部性活動中存在尋租和設租活動情況下,政府的行政幹預的效果要大打折扣。

62消除侵犯專利權外部性的規則

由於解決侵犯專利權外部性的傳統思路存在以上缺陷,法經濟學提出了不同於傳統思路的新解決方法,主要是財產規則(property rules)與責任規則(liability rules)的運用。

621財產規則與責任規則的含義

如果專利權受財產規則保護,那麼侵權人若想實施專利,就隻有通過交易,按照專利權人同意的價格得到實施許可或權利轉讓。這是一種國家幹預最少的形態。對侵犯專利權糾紛,法院進行專利產權界定和實施權安排的判定後,就不再對權利定價進行幹預。權利的價值需要通過交易雙方在談判中確定,如果侵權人不能提出專利權人接受的價格,專利權人有權拒絕交易。在財產規則下,除了專利產權和實施權由法院界定以外,權利價值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對比財產規則,責任規則不排除侵權人實施專利權,如果專利權受責任規則保護,對已經發生的侵犯專利權糾紛,侵權人可以向專利權人支付賠償金後,繼續實施專利。理論上,賠償金應當等於專利權人許可實施該專利的市場價格,因此這裏將專利權人的主觀價值(高於市場價值的部分)剔除。或者說,賠償金一般要小於或等於按財產規則許可實施時所獲得的利益。司法實踐中,賠償金按照專利權人的損失來確定,但是造成的損害數額需要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在責任規則下,既需要法院界定專利產權和實施權,還需要法院確認權利的價值。

實際上,責任規則給予了潛在的侵權人隻要願意賠償專利權人損失就可以侵權的權利。因此,責任規則允許專利實施權從專利權人向侵權人移轉而不用經過專利權人許可,而財產規則要求經過專利權人對實施的許可,權利人的意誌得到充分尊重,因此任何侵權行為都是禁止的,即使侵權人能夠證明專利實施對於他的價值甚至大於專利權人。財產規則接近於通過市場來引導交易,而責任規則更接近於通過法律製度來規範交易,忽略市場的作用。由此產生了財產規則與責任規則不同的時間取向。財產規則是一種“向前看”的規範,旨在防患於未然;責任規則是一種“向後看”的規範,旨在事後補償。通常,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共存於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