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2(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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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無交易費用時兩種規則消除外部性的比較

財產規則意味著法院對專利產權和實施權進行一次清晰的界定後,便不再對專利權的實施許可價格進行幹預,而是將專利權實施和實施許可價格的確定留給交易的當事人自行決定。在專利權人和侵權人的糾紛中,如果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實施專利的行為,就是將專利實施權安排給專利權人,那麼專利權人就有權決定是否許可專利技術實施。隻要專利權人對專利實施權的評價小於侵權人對這項權利的評價,那麼他們之間就有可能達成交易,即侵權人可以從專利權人那裏購買實施權。但如果專利權人的實施權是受責任規則保護的,侵權人隻需要對侵權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即可繼續實施專利。盡管侵犯專利權糾紛可以通過談判來解決,但談判的條件卻決定於法律提供的保護規則。不同的規則決定了存在不同的談判條件,因而決定了各方分享的合作剩餘。下麵,通過一個例子分析這個問題。

設A機器製造廠生產的多功能切割機侵犯了B公司的專利權,造成B公司專利產品滯銷,結果B公司損失了600萬元。B公司產品滯銷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消除:一種是B公司改為生產專利產品的改進產品,這需要安裝新設備、培訓工人,花費400萬元,另一種是A機器製造廠轉產生產不侵權產品電控切割機,但轉產的費用是900萬元。表61給出了法律介入前,不考慮談判費用情況下A工廠和B公司因解決B公司專利產品滯銷問題的費用支付矩陣。

表61法律介入前的費用支付矩陣

A

B生產專利產品生產改進產品

生產專利產品06000400

轉產生產電控切割機9000900400

注:A的支付在每格的左側,B的支付在每格的右側。

最有效消除外部性的結果應當是雙方的“聯合利潤”(joint profits)最大化或“聯合費用”(joint costs)最小化。可以看出,A廠生產專利產品,B公司生產改進產品的聯合費用最小,為400萬元。但是,這一有效率的狀態是如何通過法律安排實現的呢?我們設專利權人B公司與侵權人A廠的糾紛訴諸法院,法律選擇使用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來引導雙方進行交易,可以有四種選擇:

第一種:適用財產規則,賦予A廠實施權,隻要A廠願意,它可自由地生產侵權產品,保護A。

第二種:適用財產規則,賦予B公司獨占實施權,A廠隻有取得B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專利技術,B公司可以請求法院判決A廠停止生產侵權產品,保護B。

第三種:適用責任規則,賦予B公司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A廠可以實施專利,但必須賠償B公司的損失,保護B。

第四種:適用責任規則,賦予A廠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B公司可以請求法院判決A廠停止生產侵權產品,但必須補償A廠因轉產發生的費用,保護A。

在上述四種情況下,A廠和B公司經過博弈,支付矩陣如表62。

在第一種規則下,A可以自由地實施專利技術,因此A繼續實施專利,這將給B造成600萬元的損失。B的最佳反應就是生產改進產品,雖然B為此要支付400萬元的費用,但消除了600萬元的損失,雙方無須進行交易。

在第二種規則下,B享有專利實施權,因此,A隻能轉產生產電控切割機,這要支付900萬元的轉產費。如果雙方合作,A將讓B生產改進產品,雖然A為此要支付400萬元給B,但節省了900萬元的轉產費,雙方的交易剩餘是500萬元。

在第三種規則下,A必須補償B的損失600萬元。如果雙方合作,B生產改進產品,A支付其轉產費用400萬元,一旦B轉產,就無損失,交易剩餘為200萬元。

在第四種規則下,B必須補償A轉產的費用900萬元,A不再實施專利技術。如果雙方合作,B將生產改進產品,雖然B為此要支付400萬元,但消除了900萬元的賠償費用,交易剩餘是500萬元。(當然,B更可能考慮自行生產改進產品。但這裏,我們隻考慮給定規則下的成本情況,不考慮規則本身的選擇問題。)

表62四種法律規則下的支付矩陣

不合作AB

合作

剩餘合作AAB合計

財產規則一:保護A

財產規則二:保護B

責任規則三:保護B

責任規則四:保護A0

900

600

0

60000400

0500200500

04004000

40000400

400400400400

注:以上均是在無交易費用情況下進行的。

我們這個例子的前提是假定A與B之間的交易費用為零,那麼可以相信,除了第一種規則下合作與不合作的情形相同,沒有合作的必要外;其他三種規則下,A與B的合作都能給雙方帶來利益,而且交易後的結果都是由B生產改進產品,即都以400萬元的生產改進產品的費用消除了侵犯專利權的外部性。但是,第一種規則和其他三種規則實現最優配置的路徑和方法不同,規則一是通過法律安排直接實現的,其他三種規則是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前提下,通過市場機製糾正法律的安排來實現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