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2(2 / 3)

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得出的結論是:不存在交易費用時,不同的法律規則對消除侵犯專利權外部性的效率不產生影響。但不同的法律規則會造成不同的收益分配格局,不同的收益格局的激勵作用不同,對未來的效率可能產生影響。一個合理的談判解是要求各方都得到他的風險值外加合作剩餘的一個均等份額。每一方都會偏好能給他提供最大收益值的法律規則。對於專利權人來說,財產規則下的風險值至少要與責任規則下的風險值一樣大,但財產規則下他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及許可的價格,因此他一般會偏好財產規則;對應地,侵權人會偏好責任規則,或者是無責任規則,因為責任規則下他隻需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即可以不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

623存在交易費用時兩種規則消除外部性的比較

如果根據財產規則消除侵犯專利權的外部性,那麼法律就隻需要對專利產權和實施權安排做出界定,然後由當事人依據自願原則進行權利交易。既然如此,是否還需要責任規則呢?現實中的問題是,有些情況下,權利交易的費用極其高昂。如果在生產、銷售、使用一種產品或方法前,都要尋找可能侵權的專利技術,進行是否落入其保護範圍的鑒定,然後再與專利權人達成許可協議,搜尋成本、信息成本和談判成本將非常高昂。因此,財產規則與責任規則在效率上的差別決定於交易費用。實際上,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所要求的信息結構和信息特征具有較大的差異陳國富:《法經濟學》,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31頁。。財產規則的效率依賴於交易雙方之間的談判效果,如果與交易有關的信息容易被當事人領會,不容易傳達給法院,或者即使能夠傳達給法院,法院也不容易判別,這種情況下,財產規則比責任規則更有效。但如果私人之間的談判非常困難,從而很難達成可以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並且法院又能夠相對容易地估計出侵權造成的損失,那麼這種情況下,責任規則更有效。正是由於財產規則的效率依賴於當事雙方的自願談判,而責任規則是由法院直接確定一個損失賠償額,無須雙方談判,所以如果合作存在剩餘但交易費用阻礙了談判,財產規則就難以發揮作用,這時由財產規則轉換成為責任規則是有效率的。

責任規則的有效性還依賴於兩個基本前提的成立:一是需要法院計算出損害的價值,二是法院判決的賠償款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如果滿足這兩個條件的費用並不很高,至少要低於雙方談判協商的交易費用,責任規則就是有效率的。如果這兩個條件不具備,財產規則一般就是更有效的選擇。但是,適用責任規則恰恰存在這兩個問題:一是法院無法完全精確地計算專利權對權利人的價值,特別是當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的期望值較高的情況下,法院更難估計專利權人的福利損失。二是當事人可能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使判決執行的成本很高;或者當事人雖然願意履行判決,但沒有履行能力,造成判決無法執行。所以,用責任規則消除侵犯專利權外部性是一種成本相對高昂的方法,有時還可能導致無效率的轉移。

通過以上分析,本書的結論是:在法院清晰界定權利後,通過市場交易來消除外部性的成本很低的情況下,財產規則是有效率的;在通過市場交易消除外部性的成本很高的情況下,責任規則是有效率的。如果通過市場機製能夠有效率的消除侵權外部性,應當適用財產規則。反之,適用責任規則。在侵犯專利權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規則通常是結合適用的。侵犯專利權糾紛訴至法院,在法院清晰地界定權利後,專利權人與侵權人之間的談判隻涉及兩方,彼此對專利的價值了解較多,合作的障礙少,交流成本低,實施權的交易費用低於訴訟費用,因此雙方當事人就今後是否繼續實施專利,以及實施許可費的多少適宜適用財產規則予以解決。就是說,法院隻界定權利,但權利的交易與交易價格由當事人談判確定。但是,對於侵權行為已經造成的損害卻隻能適用責任規則。因為,專利權人對自己發明創造的期望值往往要高於其他人,對已經發生的損失的估計一般也要高於侵權人,雙方對損失價值的認識往往並不一致,合作的障礙多,交流成本高。無疑,這樣的談判費用太高了,或者是根本不可行。在侵犯專利權司法實踐中,常常確定侵權行為後,一次性地估計侵權行為已經造成的損失,再依據損失情況確定賠償額。

財產規則與責任規則反過來也會影響交易費用和訴訟費用。如果侵權人認為一項專利技術對他有更大的價值,那麼侵權是否就是有效率的選擇呢?當然不一定是。因為侵權人可以向專利權人提供一個他樂於接受的要約,雙方談判自願達成一個價格,這時專利權的價值不是由法院的計算來體現的,而是由雙方的談判顯示出來的。談判得到專利實施許可的費用可能比侵權然後被起訴並賠償損失的費用小,當然也可能多,這與法院估計損失的準確程度有關。因此,相對來說,財產規則比責任規則更簡單、更清晰。在前述例子中,假定財產規則下的交易費用是100萬元,責任規則下的訴訟費用是200萬元。這樣,規則二下的淨剩餘是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一個理性的談判結果就是每方獲得風險值外加交易剩餘的一半,從社會的角度看,最終是以400萬元的實施許可費用加上100萬元的交易費用共500萬元消除了侵犯專利權的外部性。而責任規則三下的淨剩餘是0元(200萬元-200萬元)。交易的淨剩餘為零,意味著責任規則下沒有談判的意義。不進行談判,A就要向B支付賠償金,整個社會要承擔600萬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