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4(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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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結論

法院適用過錯責任規則和無過錯責任規則都可以激勵侵權人選擇社會最優注意水平,但是,適用無過錯責任規則還能夠激勵侵權人選擇社會最優行為水平,而過錯責任則不能夠激勵侵權人選擇社會最優行為水平且訴訟成本高於無過錯責任規則。因此,法院在適用侵犯專利權責任規則時,一般應選擇無過錯責任規則。

但是,如上分析,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如果侵權人施加了合理的注意就可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適用無過錯責任仍然能夠激勵侵權人施加最優注意水平,隻是法院在確定侵權責任時不考慮侵權人是否施加了合理注意,以節約信息成本。如果這個條件不成立,即使侵權行為人施加極高的注意水平也不可能避免侵權行為發生,那麼無過錯責任就不但不能激勵侵權人達到最優注意水平,反而還會阻礙交易的順利進行,降低社會福利水平。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法院確定一個合理的注意水平,隻要達到了這個注意水平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這時應當適用過錯責任規則。

專利產品和方法千差萬別,獲得專利保護的有可能是整個產品,也有可能僅僅是產品的某個零件、部件、電路等等。以DVD播放機為例,一台播放機涉及的專利就有1600項之多。製造者在生產DVD機時,由於具備專業知識,施加適當注意能夠避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發生,但是銷售者、使用者就難以了解其銷售、使用的產品的內部結構,不可能要求他們準確知道其銷售或者使用的產品是否侵犯了某人的專利權。對於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者當然知道是使用何種方法生產的,施加適當注意能夠發現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但是銷售者、使用者根本不了解生產過程,不可能知道其是使用何種方法生產。因此,對銷售者、使用者來講,即使施加極高的注意,也不可能知道其銷售、使用的產品是否侵犯了專利權,而製造者則可以做到這一點。同理,進口商在進口產品時,了解產品的生產過程也是比較容易的事。因此,對於製造者、進口者來講,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規則。對銷售、使用者來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規則,隻有違反了合理注意義務,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講,銷售者、使用者的合理注意義務是: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就是說,隻要銷售者、使用者能夠證明是從合法渠道購入的商品,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專利法》第60條、第70條的規定基本體現了上述原則,可以說是有效率的。

64賠償數額模型

一旦侵權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必須確定。如何確定賠償數額才能引導侵權人采取最優行為,是本節研究的主要問題。

641損失水平模型

l(x)表示在給定的注意水平x條件下,侵權人造成的預期侵權損失,在專利權人損失概率分布清楚的前提下,設p(x)是給定注意水平x時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的概率,f(l;x)是損失l的概率,f僅僅在\[a,b\]範圍內是正的,0<a<b,則預期損失可以用下式表示:

l(x)=p(x)∫ablf(l;x)dl(69)

69式表明,如果侵權人必須賠償他造成的實際損失l,他的預期賠償責任將等於l(x)。因此,隻要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等於實際損失,侵權人就將采取最優行為方式。例如,如果侵權人不施加注意,將有8%的可能造成一個損失為800元的侵犯專利權行為。這種情形下,施加一個能避免侵權行為發生且成本小於64元(800×8%)的注意,對於社會來講,就是有益的。假設侵權人必須賠償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在無過錯責任下,如果侵權人不施加注意,他將承擔64元的預期損失,因此他會被引導著施加注意;在過錯責任下,如果侵權人不施加注意或施加成本為64元以下水平的注意,也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他也會施加合理注意。這樣看來,我國專利法第60條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全麵賠償原則,將會激勵侵權人采取最優行為方式,是一種有效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