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4(3 / 3)

TC=x+p(x)\[z+l(z)\](612)

設侵權人承擔責任,他的賠償數額為z+l(z)。因此,在兩種規則下,專利權人都將選擇Z。在無過錯責任規則下,侵權人將使612式最小化,他當然希望專利權人以z的費用減輕損失。而且,如果侵權發生,專利權人也會選擇z,因為無論z實際上是多少,他都將得到z+l(z),他將使TC最小化也就意味著他將使z+l(z)最小化。在過錯責任規則下,按照前麵的分析,侵權人會選擇x,此時,專利權人將自行承擔損失,因此他為了使z+l(z)最小化,必然會選擇z。

我們看一個例子。如果專利權人采取措施,可以將損失由180元降低到130元,那麼專利權人采取措施的成本低於50元,這種措施對於社會就是有益的。如果賠償數額等於已經減輕了的損失加上減輕損失的成本,那麼,專利權人會采取最優措施減輕損失。因為,如果專利權人不采取最優措施減輕損失,他將不能從侵權人那裏獲得由此導致的損失擴大的賠償,因此他具有減輕損失的激勵。設減輕損失的成本是30元,如果他沒有采取措施,他的實際損失是180元,但因未采取措施而擴大的損失50元不能得到賠償,所以他隻能獲得130元的賠償。如果他采取了措施,他的損失是采取措施的成本30元加上采取措施後的實際損失130元,合計為160元,他就會得到160元的完全賠償。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如果賠償的數額是專利權人做出最優減輕損失行為後受到的損失加上專利權人為此支付的成本,則無論何種責任規則,侵權人都會選擇最優注意水平,專利權人也會支付最優減輕損失的費用。我國民事訴訟有關這方麵的一般理論是: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的損失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專利權人因製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也計算在賠償金內,這些理論和規定有利於激勵專利權人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但是,我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並沒有規定什麼是最優減輕損失的支出,不能不說是這一製度的不足。

644躲避追訴模型

當專利權人受到損失時,有可能起訴後找不到侵權人,設其發生的概率為q,這種情況在一些小規模經營者中經常存在。這些侵權人常常無固定經營場所,不標示真實姓名,一旦被發現生產、銷售侵犯專利權產品,就溜之大吉。那麼,如果賠償數額僅僅等於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預期損失為(1-q)l(x),因此,他施加注意以降低風險的激勵就會大大減少。為了使侵權人具有最優激勵,預期損失必須等於l(x),用d表示賠償數額,那麼侵權賠償數額應當以下式表示:

d=l/(1-q)(613)

613式表示賠償額應當等於損失的水平乘以侵權人被起訴的概率的倒數。例如,如果起訴的概率隻有25%,則賠償數額隻有等於實際損失的4倍才能保證侵權人的預期賠償數額等於他造成的實際損失。此時,侵權人會在各種責任規則下,采取最優行為方式,盡管他有躲避追訴的機會。但是,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如何判斷侵權人躲避追訴,對躲避追訴的侵權人如何執行賠償款,都是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我國侵犯專利權法律對這類情況尚未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