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討論與建議——以效率為中心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法釋\[200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及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報案例、有關政策文件中關於侵犯專利權的規定和原則,從總體上看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效率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在專利產權再次界定方麵,確定了以權利要求所確定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解釋權利要求的基本原則。二是在落入專利權保護邊界判斷方麵,對等同特征做了嚴格限製,同時適用禁止反悔和公知技術排除原則,基本否定了多餘指定、變劣技術等任意擴大專利權保護範圍原則的適用。三是在專利實施權安排方麵,針對一些交易費用過高抑製了交易的情況,通過法律對實施權重新做出安排。四是在解決侵犯專利權外部性方麵,根據交易成本、法院信息成本等的不同,綜合適用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同時,以激勵當事人采取合理注意水平為標準,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適用過錯責任規則和無過錯責任規則確定賠償責任。為了促進侵權人采取最優行為,確立了全麵賠償原則。
但是,我國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中,還存在個別產權範圍界定不清,落入組合物專利保護範圍判斷無明確規定,部分實施權安排不夠完善,訴訟成本承擔規則不健全等問題。另外,現行專利審理體製存在成本過高的問題,也影響了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的效率,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71進一步限製功能性特征
一般來講,產品權利要求應當記載該產品結構或者組成,方法權利應當記載實施該方法的具體步驟和操作方式。但是,采取零部件或者步驟在發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生的效果來限定發明,而不是采用結構特征或者方法步驟來限定發明,就稱為功能性限定特征。表述一種發明的直接特征是產品的結構和方法的步驟,這些特征是客觀存在的,“看得見、摸得著”,可以直接與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進行對比;而功能則是結構或者步驟產生的有利效果或者作用,是表述一項發明的間接特征,其認定有主觀因素。即使對同一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其各個組成部分能夠產生何種效果或者能起什麼作用,不同的人都會有不同的看法,難於形成一致的結論。因此,權利要求中采取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結果就會使專利權的邊界模糊不清,難以確定。對此,我國專利審查機關一般不提倡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隻有在某一技術特征不能用結構特征限定或者用結構特征限定反而不清晰時,才允許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並且要求該特征必須通過說明書中充分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驗證。
目前,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如何理解功能性特征,尚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本書認為,應當按照最大限度明晰專利產權,保持專利產權穩定的原則,對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進行一定限製,基本原則是:
第一,限製專利權邊界:對於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不予保護。一般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權利要求通常指明了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它們構成了發明的技術方案,隻不過對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組成部分沒有采用其結構,而是通過其功能來表述。但是,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與此不同,它沒有記載任何實現發明的手段,僅僅是寫出了整個發明的目的或者所產生的效果。例如,有人發明了一種無人操作的水稻收割機,他撰寫了如下權利要求:一種水稻收割機,其特征在於不需要人工操作,就可以直接收割水稻。這種權利要求實質上隻是重複了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者所要達到的目的,卻沒有記載任何實現發明的技術手段,其產權邊界沒有明確界定。如果對這種專利權利要求予以保護,他人製造的任何能夠達到同樣目的水稻收割機,即使結構、原理與該發明完全不同,也會落入專利保護範圍,這就會使專利產權保護範圍無限擴大,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阻礙技術創新,與專利製度的初衷不符。
第二,穩定專利權邊界:功能性限定特征以說明書記載的實現方式為產權邊界。對功能性限定特征確定的產權邊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侵犯專利權判斷中以這類技術特征涵蓋的能夠實現這一功能的一切方式為邊界;另一種意見認為,侵犯專利權判斷中將功能性限定特征確定為僅僅涵蓋了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及其等同方式。本書認為,應當采用第二種意見。因為,既然專利審查中要求功能性限定特征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就是將實現功能性特征的方式向公眾進行了明示,專利權的邊界當然應當以明示的為準,否則,由於功能性特征的主觀性,專利權邊界就會處於不確定狀態,難以實現專利產權的明晰化。
第三,維護公眾利益:說明書作為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重要依據。為此,相同特征判斷的原則是:被控侵權技術實現了相同的功能,而且實現該功能的方式與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現該功能的具體方式之一相同。等同特征判斷的原則是:被控侵權技術實現了相同的功能,而且實現該功能的方式與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現該功能的具體方式等同。專利說明書中記載實現該功能的具體方式越多,等同的範圍就越大;但等同範圍不能擴大到實現該功能的所有方式。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沒有實現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某一功能性限定特征表述的功能,則未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如果說明書中沒有公開任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具體方式,則應當認定專利權邊界不清,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采取這種方式進行落入專利保護範圍的判斷,最大限度地使功能性限定特征決定的專利權邊界處於明晰狀態,保證公眾在創新時不至於輕易侵犯他人專利權,維護社會公眾的創新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