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民事救濟的經濟分析25(2 / 3)

72落入組合物保護範圍的判斷

組合物是兩種以上的物質組合而成的物質,構成組合物的物質稱為組分。由於組合物中各種組分的相互作用極其複雜,而且組合物專利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也不同於其他專利,導致落入組合物專利保護範圍的判斷原則與其他專利有所不同。但是,現有侵犯專利權民事救濟製度一直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造成司法實踐不統一。落入組合物專利保護範圍判斷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如何適用相同特征判斷模型,二是如何適用等同特征判斷模型。

對於第一個問題,本書認為,由於我國專利產權的界定原則是周邊限定原則,因此組合物專利產權的界定與權利要求書的表述密切相關。組分是一項組合物的關鍵內容,權利要求書中對組分的表述常常有一些約定成俗的用語,它們各自具有特定的含義。采用不同的用語,專利產權邊界就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講,有開放式、封閉式及半開放式三種表示方式。開放式表示組合物中並不排除權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組分,例如使用“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質上含有”(“主要”一詞與封閉式的詞連用時,即“主要由……組成”、“主要組成為”,其含義為開放式)等用語,這些都表示該組合物中還可以含有權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較大的比例。封閉式則表示組合物中僅包括所指出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組分,例如使用“由……組成”、“組成為”、“含量為”等用語,這些都表示要求保護的組合物由所指出的組分組成,沒有別的組分,但可以帶有雜質,該雜質隻允許以通常的含量存在。半開放式介於兩者之間,使用“基本”一詞與封閉式的詞連用,例如“基本上由……組成”、“基本組成為”,采用這種方式表達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介於開放式與封閉式之間,它使封閉式的權利要求隻是向著這樣一些未指出的組分開放,這些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須是那些對所指出的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沒有實質上影響的組分。

這三種表達方式確定的專利產權邊界不同,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判斷方式也不同。對封閉式獨立權利要求的組合物專利而言,由於排除了權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組分,故不再適用模型41。因為按照模型41,相同特征判斷時,不能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項必要技術特征,但是若增加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之外的特征,仍落入專利保護範圍。也就是說,凡是權利要求中沒有的技術特征都是可有可無的,對是否落入保護範圍不產生影響。但對於組合物來講,增加其他的組分所形成的組合物則完全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變成另一種不同的產品,因而不再適用模型41。如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由A1、A2、A3、A4組分組成的組合物,被控侵權產品的組分為A1、A2、A3、A4、A5,則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因此,對模型41進行修正,我們得到如下模型:

X(A1/a1,A2/a2,…,An/an)=Y(A1,A2,…,An)

(71)

對比模型71與模型41,模型71中被控侵權產品X的技術特征缺少了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未記載的組分,X與Y之間的關係是等於而不是大於等於,說明隻有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組分完全相同(包括下位概念),不能多一個也不能少一個,才落入其保護範圍。

對於開放式獨立權利要求的組合物專利而言,由於不排除權利要求中未指出的其他組分,所以仍可以適用模型41。但是,組合物專利在說明書中並未描述權利要求中指出的組分以外的組分的,應當按照封閉式表述的權利要求對待,將要求保護的組合物解釋為僅由已在權利要求中指出的組分組成,適用模型71。這是因為,在專利申請和審查時,申請人必須在說明書中描述權利要求書以外的組分,使公眾清楚地了解專利權的邊界,如果申請人沒有描述,公眾就不可能知道權利要求以外的組分,這時專利權最清晰的邊界就是權利要求記載的組分。這種權利要求書在文字表述上是開放式的,但在實質內容上與封閉式的已經沒有太大區別了。若法院可以將說明書中未記載的組分也列入產權邊界,則會使專利權的邊界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違反了周邊限定原則。如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含有A1、A2、A3、A4組分的組合物,在說明書中描述了A5可以成為組合物的組分,被控侵權產品的組分為A1、A2、A3、A4和A5,則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其保護範圍。

同理,對於半開放式的權利要求書,其中封閉式部分按照模型71進行判斷。開放式部分,如果說明書中描述了有關組分,可按照模型41判斷;說明書中未描述,則仍按模型71進行判斷。

對於第二個問題,其中,關於組分的等同,意見基本一致,認為可以適用模型42。但是,對於組分在組合物中含量的等同,卻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權利要求記載了含有數值範圍限定的技術特征,一般不應當認定不在該數值範圍內的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為等同特征;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組合物中數值範圍限定的技術特征,也應當適用模型42中認定等同的標準,即按照基本相同性和顯而易見性予以認定。天士力公司訴萬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焦彥:《是否構成等同技術特征應以臨床實驗結果作依據》,中國知識產權報,2007年08月01日:6版。的判決對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很有啟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