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官製改革(1)(2 / 2)

在上將軍之下,則有:

國尉——僅次於上將軍的高級武官。

都尉——僅次於國尉的高級武官。

另有禦史負責掌管文書和記錄的官員,相當於國君的秘書以及國家檔案管理機構。

在地方上效仿中原實行的是郡縣製,郡的最高長官為守,又稱郡守;縣的最高長官為令,又叫縣令。郡縣的最高長官,處置管理郡縣的軍、政、民事務,獨領軍政大權。

而姬職的官製改革就是一句話:分權,官長不能獨斷得要眾人一起議政。換句話說就是咱這當官的一黨內,要實行黨內民主。

權力不能被你一個人獨攬,獨樂樂不如眾樂樂,一句話——我也不厚此薄彼,大家都有官做。

在地方上設置郡尉與縣尉分管郡守和縣令的軍事大權,同時又效仿中樞設置郡縣級別的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另外單獨設置郡縣級別的禦史,負責記錄郡縣軍政官員任內的行政紀要和掌管政績檔案。

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以及禦史均對於上級的相應機構有隸屬關係,如縣司徒隸屬於郡司徒,郡司徒則隸屬於中樞司徒。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在隸屬於上級機構的同時,還要向各級的文官之首負責,如縣級的七個機構要向縣令負責,郡級的七個機構要向郡守負責,中樞的七個機構則要向相邦(丞相)負責。

中樞改相邦為丞相,又稱首相,首相向國君負責。其餘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長官為副相,丞相卸職後可由七個副相推舉產生新的丞相,每人實行一票製,得票多者當選。

同時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官長的六個副官,稱為大夫。各機構內事宜可由各自長官與副職人共同商討產生,但各機構長官有最終決斷之權。

各機構官長卸職,則由丞相由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的六個副官(共四十二人)中拔舉。

如果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副官空缺,則可通過丞相與副相共同投票提拔下級地方行政的最高長官(如中樞缺副官可提拔地方的郡守)進入中樞充任副官。

中樞之事可由丞相與七個副相共同商討,丞相獨占兩票,副相一票,通過投票來決定。

同時丞相享有否決權,如果所決之事被連續否決三次,則由丞相緊急召集司徒、司寇、士師、內史、田部史、中尉和司過七個機構的官長以及副官共同投票決定,丞相獨占兩票,其餘人占一票。投票結果最為最終裁決,任何人不得更改。

同時,上級行政官員有權根據下級行政官員在每年官職任內的政績評級,在優、良、中、劣四個等級中,評級為劣者罷免,評級為中者降職,評級為良者留任,評級為優者可視情況予以升遷。

丞相任期六年,可連任兩屆,任期滿後可直接進入國老院,為終身製國老,享有丞相級別的俸祿,中途被罷免的除外。

丞相第一個六年任期滿後,由國老院通過投票決定是否可以連任,國君享有最終決斷權。

郡縣的行政組織、構架以及行政方式均參照中樞,郡守和縣令由各自的郡老院和縣老院投票決定是否連任,郡守和縣令任滿後進入郡老院,為終身製郡老和縣老,享有相應的郡守和縣令級別的俸祿,中途被罷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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