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參與的概念界定

政治參與是現代政治學中經常使用的概念,用以描述國家政治生活和政權開放進程中公民進入和影響政治生活的活動和過程。政治參與是隨著西方現代化進程中民主擴展和演進的過程而不斷凸顯和擴大的,其界定是有著西方現代化的社會背景和政治內涵的。有些政治學者甚至指出,19世紀末以來的歐洲政治史,本質上就是一部“政治參與渠道”的擴展史。按照他們的見解,西方民主政治的演化,實際上是沿循兩種方式推進的:一是“政治參與之權利項目”的逐漸增加,例如選舉權、請願權、結社權等權利逐一增添;二是分享“政治參與權利之人數”的逐漸增多,例如選舉權的曆史,便是漸漸取消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種族及性別等限製,從而使得享有選舉權的人數逐步增多,終至成為全體公民共享權利的一個過程。因此,政治參與的概念和理論,雖是形成於20世紀60年代政治發展理論勃興之時,也是為了描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政治發展狀況的,但其內在的實質和標準卻和西方現代化和民主化的曆史內涵緊密相關。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環境和政治發展現實中,政治參與則有一個本土化轉化和界定的問題。

1.西方學者對政治參與概念的界定

通過對公民政治參與理論和實踐的考察可知,早在古希臘政治學說中就已孕育著某種政治參與的思想,但是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參與思想則是來源於近代民主理論中有關人民權利的思想。最先對政治參與進行係統思考的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盧梭把公民的有效參與看作是確保自由和民主的首要前提。他主張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決定公共事務。盧梭強調公民參與是基於他的主權在民理論和他對代議製民主的強烈批評態度。他認為,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誌又是絕對不可以代表的,它隻能由主權者人民直接表達而不可能被代表。第一個明確論及公民政治參與在實踐和理論方麵意義的是法國近代政治學家亞曆克西斯·德·托克維爾。托克維爾指出,美國是當時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其原因不僅僅是由於美國公民享有一些平等的條件,還在於美國公民在各個領域中有著廣泛的政治參與的權利和機會。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出現了一大批研究政治參與的理論和論著,政治參與真正成為政治學的一個研究領域。隨著政治參與研究的日漸興盛,政治參與的界定問題也被突出出來。由於分析和觀察政治參與行為的角度不同,不同學者對政治參與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是:

美國學者帕特裏·J·孔奇認為:“政治參與是在政治體製的各個層次中,意圖直接或間接影響政治抉擇的個別公民的一切自願活動。”此定義把政治參與看作是個別公民的自願活動。

諾曼·H·尼和西德尼·維巴認為,“就政治參與這個術語來說,我們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響政府人員的選擇及(或)他們采取的行動為直接目的而進行的合法活動”;即“旨在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在此定義中,他們排除了非暴力反抗及政治暴力、政變,以及鞏固政府的行為和政府所動員的政治行為,將核心特征限定為平民的合法參與行為。

巴恩斯和凱思在其著作《政治行為:五個西方民主國家的群眾參與》中,則把政治參與界定為:“政治參與是在政治的各個層次中意圖影響政治抉擇的公民的一切自願活動,它也包括抗議和暴力行為。”此政治參與定義的核心特征是包括了合法參與和非法的暴力抗議,但強調自願性參與而排除了非自願性的動員性參與。

《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認為:“政治參與是參與製定,通過或貫徹公共政策的行動”。《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英文版)第12卷認為:“政治參與是指社會成員在選擇統治者,直接或間接地在形成公共政策過程中所分享的那些自願活動”。

塞繆爾·P·亨廷頓和瓊·M·納爾遜在其著作《難以抉擇——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參與》一書中,將政治參與界定為“平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這一核心定義的關鍵要點在於以下幾項:第一,政治參與包括活動而不包括態度,由此把客觀的政治活動和主觀的政治態度區別開來;第二,政治參與是指平民的政治活動,由此把政治參與者和政治職業者區別開來;第三,政治參與是指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這類活動的目標指向公共當局,由此把針對政府的公共活動和針對企業或社會的公共活動區別開來,也即把政治參與和經濟參與、社會參與區別開來;第四,政治參與包括試圖影響政府的所有活動,而不管這些活動是否產生實際效果和是否合法;第五,政治參與不僅包括行動者本人自發的影響政府決策的自動參與活動,也包括行動者受他人策動而發生的動員參與活動。因為自動參與和動員參與在實際行為中的界限難以區分,二者也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相互轉化。

2.中國學者對政治參與概念的界定

塞繆爾·P·亨廷頓和瓊·M·納爾遜可以說給出了政治參與的核心界定和關鍵區別,但是在中國的現代化和民主發展的語境中,政治參與還有一個參照中國政治發展現實的本土化定義問題,可以列舉中國學者對政治參與的主要定義。

李景鵬較早給出了政治參與的定義,他認為:“政治參與是指人民通過投票、組黨、加入政治團體等活動來直接或間接影響決策的行為。或者也可以說,人民通過參加政治生活,以各種不同方式影響不同層次的政治決策的行為。”這一定義揭示了政治參與的實質是相對於政治管理自上而下的權力支配的一種反向的政治支配,是一種自下而上或者從外部向中心的權力運動,是人民將權利要求轉化為權力運作的過程。民主製度是政治參與的前提,為政治參與提供一定的政治環境、政治原則、政治權利和參與方式。沒有民主製度的存在與發展,政治參與也就無法順利實現。

《當代世界政治實用百科全書》將政治參與定義為:“政治參與是指社會成員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參與政治生活的政治行為。”《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卷》對政治參與的定義是:“公民自願地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政治生活的行為。它反映了公民在政治係統中政治活動的地位、作用和選擇範圍。”這一定義強調了公民參與的主體性、自願性和選擇性。

北京大學王浦劬教授認為:“政治參與是普通公民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加政治生活,並影響政治體係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這一定義強調的是政治參與的合法方式和對整個政治體係活動的影響。並且王浦劬從政治參與的主體、本質、政治參與的外延和政治參與的目標與對象四個方麵對政治參與進行了限定:第一,從參與的主體來看,政治參與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為;第二,從政治參與的本質來看,政治參與是公民對於國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關係;第三,從政治參與的外延來看,政治參與隻限於合法手段影響政府活動,而不包括非法活動;第四,從政治參與的目標和對象來看,它不隻是囿於政府決策,而且包括所有直接或間接同政府活動相關的公共政治生活。

3.本文對政治參與概念的界定

基於當代中國現代化的展開進程,結合中國政黨主導型的現代化實際,依據政黨主導的中國政治製度和民主發展架構,參照中國黨政係統的層級多重性和政治參與的多樣性,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參與概念可以定義為:政治參與是指普通公民通過公民個體或公民群體和組織,以合法方式試圖影響各個層級黨政係統的製度構建、主體構成、體係運轉、政策決策以及政府性工程,以實現其權利和利益的各種活動和行為。這一定義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從政治參與的主體看,包括以普通公民身份進行的各種個體性和群體性影響活動,不包括體製內的政治職業者身份進行的政治活動和過程,但是政治職業者以普通公民身份參加的政治性活動包括在內。

第二,從政治參與的對象看,由於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政治製度和政治發展中的特殊地位,黨的各級組織具有政治性的公權力,因此,不僅針對政府的影響活動,針對各個層級黨的組織的影響活動也屬於政治參與。

第三,從政治參與的方式看,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種合法方式進行的影響活動都屬於政治參與,如聽證、集會、遊行、示威、上訪等合法活動,但不包括以非法暴力方式和恐怖活動試圖影響政治運作的行為。

第四,從政治參與的內容看,不僅針對各級黨政係統政策的決策和執行,而且針對各級黨政係統的設置、構成、運行的影響活動,如人民群體針對地方黨政係統的機構改革、幹部選任、績效評估及黨政主辦的各種公益工程和民生工程的各種參與活動也屬於政治參與。

第五,從政治參與的實質看,是普通公民以合法的權利為依據,以實現其利益為核心的影響活動,是公民將其合法權利轉化為影響黨政係統運作的權力的政治支配行為,是人民主權和人民主體性的體現和實現方式。

以上定義也許不夠簡明,但它能夠適應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現實,可以適用於廣闊地域和多重層級中各種黨政係統內發生的政治參與實踐。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評述

學術研究是一個不斷積累、不斷創新的過程,必須溯本尋源,必須參考借鑒。近幾十年來,國內外學術界針對新社會階層政治參與的研究在逐步深入,到目前為止,已經取得了一批富有學術價值的理論成果,發表了許多論著。但是,現有的直接指向新社會階層政治參與的研究成果比較分散不夠係統,主要集中在有關新社會階層、公民政治參與和新社會階層政治參與這三個領域的研究,還需要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具體研究情況如下:

(一)關於新社會階層的研究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的社會階層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新社會階層逐漸出現並成長起來,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引起了國內學術界的極大興趣,成為學者們關注的焦點。通過對文獻資料的研究和梳理,國內學術界關於新社會階層的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關於新社會階層係統研究的專著不多,僅有數量有限的幾本,包括:宋林飛所著的《新社會階層的政治參與》和《新的社會階層與統一戰線》,李拓所著的《和諧的音符——中國新興社會階層調查與分析》,孫信、薑立、馬東升所著的《新的社會階層統戰工作概論》,郭紅梅所著的《新興社會階層與黨的執政基礎建設研究》等。二是關於新社會階層中的私營企業主研究。近年來,關於私營企業主的研究陸續多了起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學術界研究的重點。學者們的研究主要集中於私營企業主階層作為企業家的經營行為、經濟利益及經營業績。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政治、經濟發展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綜合研究的著作也比較多,譬如:秦海霞所著的《關係網絡的建構:私營企業主的行動邏輯》,張厚義所著的《中國的私營經濟與私營企業主》,樊愛霞所著的《湧動的活力——中國私營企業主階層探析》,趙德江所著的《當代中國意識形態轉型研究——基於私營企業主興起的視域》,李路路所著的《轉型社會中的私營企業主——社會來源及企業發展研究》,尉建文所著的《中國私營企業主關係網絡調查》,張宗和所著的《中國現階段非公有製經濟研究》,張誌勇所著的《有產者啟示錄》等。三是以一些新社會階層為對象的經濟調查統計數據方麵的報告和初步分析較多。比如:中央統戰部和全國工商聯聯合組織調研撰寫的《中國私營企業發展報告》,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聯合編輯的《中國私營經濟統計年鑒》,劉迎秋所著的《中國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30年研究》,成思危所著《中國非公有製經濟年鑒2010》,黃孟複所著的《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厲以寧所著的《厲以寧論民營經濟》等。四是對新社會階層研究更多體現在社會階層問題的研究中。當前國內關於社會階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會學界,主要代表作有:陸學藝主編的《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之二——當代中國社會流動》和《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之三——當代中國社會結構》,李強所著的《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分層結構》、《轉型時期中國社會分層》和《社會分層十講》,李培林所著的《中國社會分層》,楊國斌所著的《社會階層論》,閻誌民所著的《中國現階段階級階層研究》,孫立平所著的《斷裂——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李春玲所著的《斷裂與碎片:當代中國社會階層分化實證分析》,盧漢龍、楊雄合著的《社會階層構成的新變化》等。政治學界也有關於社會階層研究的著作,主要代表作有:朱光磊所著的《當代中國社會各階層分析(2007年版)》,桑玉成所著的《利益分化的政治時代》,孫永芬所著的《中國社會各階層政治心態研究——以廣東調查為例》,顧傑善所著的《當代中國社會利益群體分析》,楊繼繩的《中國當代社會各階層分析》,張偉所著的《衝突與變數》,中共廣州市委黨校和廣州行政學院課題組編著的《廣州社會階層變化及其政治影響》等。這些著作從不同視角對於當代中國新社會階層相關的一係列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解析。

國外學術界有關新社會階層的研究比較有影響的代表作有:美國的默裏·雅諾維奇和韋斯利·費希爾合著的《蘇聯社會階層的形成與變動》,德國的馬克斯·韋伯所著的《經濟與社會》和托馬斯·海貝勒所著的《作為戰略群體的企業家——中國私營企業家的社會與政治功能研究》,英國的羅絲瑪麗·克朗普頓所著的《階級與分層》,日本的今田高俊所著的《社會階層與政治》和三浦展所著的《下流社會——一個新社會階層的出現》等。

(二)關於公民政治參與的研究

國外關於政治參與問題的專門研究和探討開始於20世紀六七十年代政治發展理論勃興之時,主要是為了描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政治發展狀況的,有不少重要理論成果出現。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美國的塞繆爾·P·亨廷頓所著的《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塞繆爾·P·亨廷頓和瓊·M·納爾遜合著的《難以抉擇——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參與》,羅伯特·達爾所著的《多頭政體——參與與反對》、《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自治與控製》和《論民主》,科恩所著的《論民主》,卡羅爾·佩特曼所著的《參與和民主理論》等;德國的哈貝馬斯所著的《哈貝馬斯精粹》,托馬斯·海貝勒和君特·舒耕德合著的《從群眾到公民——中國的政治參與》;日本的蒲島鬱夫所著的《政治參與》;英國的弗裏德利希·馮·哈耶克所著的《通往奴役之路》、《自由秩序原理》和《不幸的觀念》,蓋倫特·派瑞等所著的《英國的政治參與和民主製度》等等。其中亨廷頓對政治參與的分析在政治學界影響很大,很多學者對政治參與的研究都借鑒了他的理論。《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是亨廷頓的理論奠基之作,據《美國政治學季刊》1986年夏季號所載統計資料,在國際政治理論領域,1981年至1986年間,他被別人在學術著作中引用過1072次,遙居同行各家之首,其權威性和影響性之大,可見一斑。亨廷頓首先把發展中國家公眾的政治參與和政治發展、政治現代化聯係起來進行研究,提出政治現代化的最關鍵的三個內容:“第一,政治現代化涉及權威合理化,並以單一的、世俗的、全國的政治權威來取代傳統的、宗教的、家庭的和種族的等五花八門的政治權威。第二,政治現代化包括劃分新的政治職能並創製專業化的結構來執行這些職能。第三,政治現代化意味著增加社會上所有集團參政的程度。”亨廷頓所主張的這種人民政治參與的程度是傳統社會所不能比擬的,有其新的政治內容和新的參與方式。達爾從比較政治學的角度提出“多頭政體”這一概念,並把“多頭政體”建立的條件和公眾政治參與的擴大相聯係,達爾認為在“多頭政體”中,政府不斷地對公民的選擇作出響應,公民在政治上被一視同仁,公民具有以下三個方麵的充分機會:“1)明確闡述他們的選擇;2)通過個人行動和集體行動向其他公民和政府表明他們的選擇;3)使他們的選擇在政府行為中受到同等的重視。”達爾的“多頭政體”其特點依然是強調體製內民主構建、民主參與、民主的製度化,堅信現有民主體製的有效性。達爾指出“民主有五個標準,第一個就是有效地參與,參與首當其衝,同時其他幾個標準也是圍繞公民政治參與展開。”哈貝馬斯強調構建公民廣泛的政治參與,他認為“隻有政治參與權利才能作為公民反思、自我關聯的法律地位的基礎。消極的自由權利和社會分享權利相反則是可以按家長主義方式授予的。”蒲島鬱夫在《政治參與》一書中論述了政治參與在民主理論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日本政治參與的曆史和現狀,對未來的政治參與進行了理論展望。他認為政治發展的曆史,也就是公民政治參與不斷發展的曆史。除了以上幾位對政治參與的研究影響較大外,還有很多西方著名學者對政治參與有過論述,比如戴維·赫爾德認為“當公民享有一係列允許他們要求民主參與並把民主參與視為一種權利的時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實的民主。”綜上,國外學術界對政治參與的研究較為係統,在研究中提出的諸如政治合法性與政治參與、政治穩定與政治參與、網絡民主與政治參與、政治參與限度等問題值得國內研究者重視和關注,但是其內在的實質和標準卻和西方現代化和民主化的曆史內涵緊密相關,在參考借鑒時必須注意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