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
按《說文》:“灋,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解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宜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據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古時有兩個法字。一個作“佱”,從亼從正,是模範之法。一個作“灋”,《說文》雲:“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是刑罰之法。這兩個意義都很古,比較看來,似乎模範的“佱”更古。《尚書·呂刑》說:“苗民弗用靈,製以荊,惟作五虐之荊,曰法。”如此說可信,是罰刑的“灋”字乃是後來才從苗民輸入中國本部的。灋字從從去,用獸斷獄,大似初民狀態,或本是苗民的風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範之義。《易·蒙》初六雲:“發蒙利用人,用說。(句)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人,以正法也。”此明說“用人”即是“用正法”。“”是範,“法”是模範,“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說桎梏以往”六字連讀,把言說的說解作脫字,便錯了。又《係辭傳》:“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製而用之謂之法。”法字正作模範解(孔穎達《正義》:“垂為模範,故雲謂之法。”)。又如《墨子·法儀篇》雲: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為法。
這是標準模範的“法”(參看《天誌》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後輩,“法”字的意義講得更明白了。《墨辯·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論“法”的觀念)。佴,所然也。《經說》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爾雅·釋言》雲:“貳也。”郭注:“佴次為副貳。”《周禮》:“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鄭注:“貳,副也。”我們叫鈔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一)一切模範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壹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後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灋佱兩個字合成一個字。《易經·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法與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前4世紀中葉以後),法字方才包括模範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員無直”(皆見《墨辯》)等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準之法”乃佱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離婁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誌》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他們的意思隻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無私、明確有效(看上章論慎到尹文)。故《韓非子·定法篇》說: